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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东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方式:028-85287123
注册时间:2012-11-28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153号1栋3层
简介:
建设项目管理;招标代理服务;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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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东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揭晓波、王小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0191民初8033号         判决日期:2021-02-25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东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管理公司)与被告揭晓波、王小娟、戴虹、刘心斌、成都欣荣杰通农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欣荣杰通科技中心)、成都诚信佳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佳合公司)、成都示杰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示杰科技公司)、第三人中联诚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诚果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蔚、岳云川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升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宝、被告王小娟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揭晓波、戴虹、刘心斌、欣荣杰通科技中心、诚信佳合公司、示杰科技公司、第三人中联诚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东升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揭晓波、被告王小娟、被告戴虹、被告刘心斌、被告成都欣荣杰通科技中心,被告诚信佳合公司,被告示杰科技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向原告东升管理公司清偿780600元债务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806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揭晓波、被告王小娟、被告戴虹、被告刘心斌、被告成都欣荣杰通科技中心,被告诚信佳合公司,被告示杰科技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0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9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第三人中联诚果公司向原告东升管理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250000元,受理费30300元和公告费300元。2018年9月16日,前述判决生效后,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为(2018)川0191执6566号强制执行一案。执行查明,第三人中联诚果公司无可供财产执行,该公司先后进行了股东变更,其股东均未履行出资义务,前述被告为该公司先后股东。2019年4月10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91执异1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并告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方式,裁判认定是否追加第三人中联诚果公司先后股东是否承担清偿责任。特提起执行之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小娟辩称,被告王小娟系帮被告揭晓波的忙,签署了无偿的代持股协议,之后就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参与经营。 被告揭晓波、戴虹、刘心斌、欣荣杰通科技中心、诚信佳合公司、示杰科技公司、中联诚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的相关权利。 经审理查明,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川019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四川东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诚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中联诚果仁寿现代农业示范园项目代建合同书》于2017年11月16日解除;被告中联诚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东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被告中联诚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东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00元;驳回原告四川东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300元、公告费300元及本判决的后续公告费由被告中联诚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以(2018)川0191执6566号立案执行,现中联诚果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 另查明,中联诚果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000元,原股东为诚信佳合公司(认缴出资额为30000000元)、揭晓波(认缴出资额为5000000元)、示杰科技公司(认缴出资额为40000000元),王小娟(认缴出资额为15000000元)、戴虹(认缴出资额为10000000元),认缴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5年1月31日前。 2015年5月26日,中联诚果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通过以下内容:“1、同意公司股东揭晓波将所持有的本公司5000000元股权(其中认缴5000000元,实缴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转让给王小娟;2、同意公司股东戴虹将所持有的本公司10000000元股权(其中认缴10000000元,实缴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转让给成都诚信佳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章程修改后的公司股东为诚信佳合公司(认缴出资额为40000000元)、示杰科技公司(认缴出资额为40000000元)、王小娟(认缴出资额为20000000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5年1月31日前。 2016年7月20日,中联诚果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通过以下内容:同意王小娟将所持有的本公司20000000元股权(其中认缴20000000元,实缴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转让给揭晓波”经章程修改后的公司股东为诚信佳合公司(认缴出资额为40000000元)、示杰科技公司(认缴出资额为40000000元)、揭晓波(认缴出资额为20000000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5年1月31日前。 2017年7月6日,中联诚果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通过以下内容:1、公司股东揭晓波将所持有的本公司200万元股权(其中认缴200万元,实缴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转让给刘心斌;2、公司股东揭晓波将所持有的本公司1800万元股权(其中认缴1800万元,实缴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8%)转让给欣荣杰通科技中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2018)川019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2019)川0191执异10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2019)川0191执异104号执行裁定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登记情况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依法追加被告揭晓波、王小娟、戴虹、刘心斌、成都欣荣杰通农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成都诚信佳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示杰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为(2018)川0191执656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依法在其各自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就生效法律文书(2017)川019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第三人中联诚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四川东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12元,由被告揭晓波、王小娟、戴虹、刘心斌、成都欣荣杰通农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成都诚信佳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示杰同创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黄穗 人民陪审员李蔚 人民陪审员岳云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梦
判决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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