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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华
联系方式:020-22318900
注册时间:1993-12-16
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材、装饰材料批发;灯具、装饰物品批发;陶瓷、玻璃器皿批发;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卫生盥洗设备及用具批发;家用电器批发;陶瓷装饰材料零售;木质装饰材料零售;金属装饰材料零售;装修用玻璃零售;灯具零售;五金零售;家具零售;卫生洁具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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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红梅与成都市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14民初8222号         判决日期:2021-02-25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红梅与被告成都市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都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利公司成都分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王立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0日、202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廖红梅(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雪琴、被告保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利公司成都分公司、富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廖红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保都公司赔偿廖红梅房屋装修损失100000元(庭审中,廖红梅将本项诉请明确为:1)对房屋装修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所需要的费用;2)对廖红梅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出具报告所产生的鉴定费1000元;3)保都公司未及时修复,至今未交付房屋,逾期交房所产生以购房款为基数,从2020年1月8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2.保都公司按每月2000元向廖红梅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14000元(自2020年2月1日计算至保都公司向廖红梅交付房屋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9月1日);3.保都公司向廖红梅支付自2020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暂计为2222.67元(自2020年2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9月1日);4.富利公司成都分公司、富利公司对廖红梅请求的以上款项(暂计为116222.67元)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保都公司、富利公司成都分公司、富利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30日,廖红梅与保都公司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廖红梅购买保都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街道××社区××社区××幢××单元××层××号房屋,总价款1219675元,其中清水成交价889704元,装修成交价329971元。2019年1月31日,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届满时,保都公司向廖红梅交付房屋,然而廖红梅在查验接收房屋时,发现房屋的装修存在诸多问题,保都公司至今对于装修存在的问题都未完全进行修复,导致廖红梅无法入住。富利公司成都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应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富利公司承担。 保都公司辩称,廖红梅应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装修问题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案涉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已视为交付,保都公司不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廖红梅主张保都公司存在逾期交房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保都公司没有占用案涉房屋的行为,且廖红梅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和房屋占用使用费的主张系重复主张,廖红梅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实际产生了每月2000元的占用损失费;根据合同约定廖红梅无权拒绝收房,廖红梅也没有物业费实际发生的相关证据,物业费应该由廖红梅承担;根据合同约定,即使出现质量问题保都公司仅负有修复和承担修复费用的义务,廖红梅主张的赔偿损失没有合同依据,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保都公司应当承担的是修复责任,而不应向廖红梅赔偿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存在一般质量问题,廖红梅也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其拒绝收房除没有合同依据外,也是自行扩大损失,不应由保都公司承担相应后果;廖红梅关于空气质量不达标、空气检测费用以及保都公司怠于整改修复等主张,均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 富利公司成都分公司、富利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30日,廖红梅与保都公司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保利湖心岛(丽湖苑)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保利湖心岛(丽湖苑)5号楼1层02号房屋项目(高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合同约定由廖红梅以总价款1219675元购买由保都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街道××社区××社区××幢××单元××层××号房屋。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一)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时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二)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第十八条约定:“(一)出卖人在2020年1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五)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按以下约定时间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第十九条第一款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的时间向买受人交付该房屋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90日之内(该期限不多于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期限),自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不低于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比率)。(2)逾期在90日(该期限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违约金比率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比率)。”第二十条约定:“……(二)其他质量问题。……2.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及时更换、修理;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继续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名称:住宅设计规范,标准文号:GB50096-2011。……3.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出卖人予以配合。经检测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经检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约定:“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约定:“出卖人不按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补充协议第六条第十一款约定:“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过程中,若该商品房出现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以外的质量问题或装修、装饰、设备标准问题(例如不会对房屋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细节性问题或可通过装修环节解决的问题等),出卖人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承担保修义务,买受人应按时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买受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该商品房,买受人不据此主张出卖人逾期交房责任和维修整改带来的影响赔偿责任等。出卖人无须向买受人支付补偿或赔偿。买受人如因上述问题拒绝办理交接手续,视为买受人逾期收房。”第六条第十七款第一项约定:“对于合同第十八条第(五)款所称商品房存在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出卖人修复后再行交付的,双方认同不作为出卖人逾期交付对待。”第七条第四款约定:“因买受人自行装修或委托装修房屋导致房屋质量问题或房屋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买受人自行承担责任;买受人因装修自己所购房屋导致相邻房屋质量问题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买受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赔偿。”第七条第五款约定:“双方买卖之标的物为清水房。若买受人基于委托装修关系要求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则虽然该房屋交付时以精装修状态呈现,但因装修所导致的空气质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并不视为合同买卖关系交易项下房屋空气质量不合格。因精装修造成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适用基于买卖关系项下合同第二十条第(四)款承担责任。”第七条第六款约定:“除双方已有具体约定不得更换外,出卖人有权将未具体约定的或具有选择性的装饰材料、设备品牌更换为同档次、质量规格或更高档次的其他品牌装饰、设备,买受人不得以房屋、装饰设备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合同附件六是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案涉房屋装修交付标准为:1.外门窗:钢制入户门、外围护窗为塑钢玻璃窗;2.地面:实木复合木地板;3.室内墙面:壁纸,客厅电视背景墙框线及框线内壁纸;4.户内门:覆膜贴面门等。 在廖红梅单方申请下,四川弗里曼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室内空气检测,2020年8月31日,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中的儿童房内TVOC(㎎/m³)为1.702(限量标准GB/T18883-2002:≤0.60),结论为儿童房TVOC不合格,检测依据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鉴定费用1000元。 2019年5月18日,保都公司委托的测绘单位成都成房测绘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对保利湖心岛一期3号地块1-8栋进行实测,制作了《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包括案涉房屋。 2019年9月31日,成都市成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成都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显示,保都公司在成都市新都区××镇××社区××社区集体,XX社区X、X社修建的住宅、商业及配套设施(二期地块③)项目的规划核实申请已受理,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规划许可图、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等资料已收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核实,该项目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建筑用途为:住宅、商业,核实合格。 2019年11月29日,保利湖心岛一期③地块(1-8#楼及相应地下室)经相关部门审查,认为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有关文件及监督机构提供的监督报告,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 2020年1月2日,保都公司向廖红梅邮寄交付通知书,次日,廖红梅收到该通知书(物业代签收)。交付通知书共通知三条事项。第一条为办理收(验)楼手续时间及地点安排。具体为:集中办理时间:2020年1月8日;由于此次交付的房屋较多,为避免花费您过多的等候时间,请您于2020年1月8日9时,按时到达交付现场办理相关手续。集中办理地点:保利·湖心岛丽湖苑7栋商铺沿线。第二条为办理收(验)楼及预提交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须备相关资料。第三条为物业费开始计费时间:2020年1月10日。 《保利·湖心岛丽湖苑住宅质量保证书》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法定保修范围和保修期。A、依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设部建房[1998]102号)第五条、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之日起,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2、房屋防水3年;3、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4、墙面抹灰层脱落1年;5、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6、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7、管道堵塞2个月。B、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的第11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第三十二条,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并由各部品、部件的生产厂商在保修期内直接承保,本公司予以协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内容与保修期:1、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2、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2020年9月30日,保都公司向廖红梅邮寄交付催告函,次日,廖红梅收到该通知书。该函主要内容是告知廖红梅案涉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保都公司已于2020年1月3日向廖红梅寄发了《交付通知书》,按照合同约定,廖红梅自收到《交付通知书》通知的时间视为已交付。 另查明,1.富利公司成都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 2.2018年6月20日,富利公司成都分公司签署《质量保证书》,内容:本公司已知保都公司与购房者签订了保利湖心岛一期3号地块项目的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若保都公司作为出卖人,不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廖红梅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保都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489675元,并以向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高新支行按揭贷款方式于2018年8月9日向保都公司支付730000元,共计支付购房款1219675元。 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附件,收据、四川银行POS卡凭证,检测报告,成都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房屋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交付通知书,收据、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廖红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12.23元,由廖红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立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沈欣瑶
判决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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