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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779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浩
联系方式:025-69828582
注册时间:2016-12-07
公司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展路30号1幢10层
简介: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家政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珠宝首饰零售;电子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鞋帽批发;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美发饰品销售;食品用洗涤剂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电器辅件销售;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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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其他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5行保1号         判决日期:2021-02-25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支付宝公司称:其系“支付宝”App的主要经营者,对“支付宝”App的流量利益和商誉等享有合法的竞争利益。被申请人斑马公司开发、运营“家政加”App,为增加用户访问量,其在该款App中设置与“支付宝”App唤醒策略一致的URLScheme。URLScheme是iOS系统应用开发者常用的技术开发协议,主要功能在于识别特定应用软件,以实现各项应用之间的顺利跳转。支付宝公司在业内早已将“alipays://”或者“alipay://”公示作为其支付宝APP的URLScheme,以方便各类应用软件识别。被申请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将“alipay://”设置为“家政加”APP的URLScheme,使得正常消费后选择结算方式打开“支付宝”App进行付款操作的用户被引导跳转至“家政加”App。针对这一情况,目前已有合作伙伴向支付宝公司提出投诉,用户亦对“支付宝”App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产生质疑。支付宝公司认为,斑马公司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妨碍了“支付宝”App的正常功能,也影响了支付宝公司与客户间业已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更将使相关用户对“支付宝”App产生负面评价,令支付宝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此外,目前各大电商平台正处于“双十一”大促活动期间,用户使用“支付宝”App进行消费支付的频度显著上升。若斑马公司继续实施涉案行为,将会对支付宝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综上,支付宝公司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裁定。 为上述申请,支付宝公司提交了《支付宝服务协议》、支付宝开放平台公示“支付宝”App的URLScheme介绍、(2020)沪静证经字第2370号公证书、(2020)沪静证经字第2371号公证书、(2020)沪静证经字第2372号公证书、(2020)沪静证经字第2447号公证书及(2020)沪东证经字第15693号公证书、淘宝网等电商平台2020年“双十一活动”介绍等证据材料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在听取被申请人斑马公司意见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称损害事实予以否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前行为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于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的保全措施,以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本案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诉前行为保全的审查应重点考量如下因素: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2.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3.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4.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现详述如下: 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根据申请人支付宝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支付宝”App拥有高活跃度的用户群体以及巨大的访问流量,在移动互联网市场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便于第三方商家调用“支付宝”App的相关功能,支付宝公司在苹果手机iOS系统中将“支付宝”App的URLScheme定义为“alipays://”或“alipay://”。第三方商家应用内设置该URLScheme后,提交订单的用户只要选择以“支付宝支付”作为交易结账方式,即可跳转至“支付宝”App完成支付。 被申请人斑马公司是一家SaaS电商系统及服务提供商,主要从事家庭服务业软件产品的研发和运营,其开发的“家政加”App向用户提供家政管理工具服务。斑马公司在苹果手机iOS系统中,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家政加”App的URLScheme同样定义为“alipay://”。由此导致的结果是,iOS系统将“家政加”App错误地识别为“支付宝”App。使用苹果手机的用户安装“家政加”App后,只要其在第三方商家应用内选择以“支付宝支付”作为交易结账方式,则iOS系统将强制跳出选择按钮,询问用户是否打开“家政加”App。用户选择“取消”选项后,虽不会跳转至“家政加”App,但亦无法完成相应订单的支付;若用户选择“打开”选项,则将跳转至“家政加”App,不仅无法完成相应订单的支付,还会使“家政加”App取得iOS系统对该项误导性识别的默认,在后续相同应用需要调用“支付宝”App时不经询问直接跳转至“家政加”App
判决结果
被申请人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设置相同URLScheme的方式对申请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支付宝”App正常跳转进行干扰的行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元,由申请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徐俊 审判员姜广瑞 审判员徐弘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孜博
判决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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