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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自治县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6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851-38103676
注册时间:2013-07-22
公司地址:紫云自治县新客运站三楼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受市、县区政府或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委托作为全县范围内高速、一级等收费公路业主,组织项目投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承接公路、市政、水利水电、房建、房地产开发、港口和航道、土地治理、园林绿化、钢结构、城市及道路照明、建筑装饰装修、园林古建筑、消防设施、河湖整治、建筑防水、堤防建设工程。负责组织实施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沥青、沥青混凝土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修理及代购代销;负责政府性投资交通、市政建设项目的融资业务;非经营性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负责依规取得的县政府投资交通、市政项目的建设业务、承接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代建或公司融资代建;拓展交通、市政建筑材料购销、交通系统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开发拓展;交通运输行业的其它经营性项目或关联项目投资开发;依法取得公路沿线、港口沿岸、铁路站场周边等土地或相关设施的开发权,进行统筹开发建设、非赢利性项目周边土地开发,高速公路沿线服务设施经营和沿线土地开发;其他经批准的业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建材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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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紫云自治县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425执24号         判决日期:2021-02-25         法院: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425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李敏与紫云自治县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敏支付人民币22248.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34.00元,案件受理费200.00元,共计22682.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据此
判决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紫云自治县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682.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杨延开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孔令芳
判决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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