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培林、四川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0)川1623财保22号
判决日期:2021-02-24
法院:邻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培林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王培林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财产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邻水县高滩镇中心小学、幼儿园迁建工程在邻水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应领取的工程款,冻结金额以3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滩支行6714××××5651账户中的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分行业务处理中心4402××××0416账户中的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培林先行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袁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贺菊
判决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