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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舒向健
联系方式:15152575735
注册时间:2010-06-23
公司地址:淮安市淮阴区城北工业园红旗路8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管道工程、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河湖治理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公路工程、航道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电力工程、通讯工程、输变电工程、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古建筑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物加固;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园林绿化的养护;园林设施设备(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安装;树木、花卉、草坪的种植和销售;花卉、草坪的租赁;建筑机械、钢模板租赁;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混凝土、水泥及制品销售;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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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帮奎、皇甫振兴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826执异3号         判决日期:2021-02-25         法院: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徐帮奎申请执行皇甫振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创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30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徐雅丽、徐帮奎与被告皇甫亮、皇甫振兴、第三人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8年12月8日本院依法作出(2018)苏0826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皇甫振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帮奎976450元。二、驳回原告徐雅丽、徐帮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皇甫振兴负担。判决后,被告皇甫振兴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4月19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苏08民终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690元,由上诉人皇甫振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因皇甫振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徐帮奎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苏0826执1293号。2019年9月2日,因当事人达成和解,本院作出(2019)苏0826执12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19)苏0826执1293号案件终结执行。2020年12月7日,根据徐帮奎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苏0826执恢348号。2020年12月4日,本院作出(2020)苏0826执恢3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支付给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985000元。同日作出(2020)苏0826执恢348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江苏华尔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冻结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支付给你公司的上述工程款985000元。2020年12月7日,本院冻结华尔创公司银行账户(尾号2936)存款985000元。 异议人华尔创公司称:异议人仅是协助人,不是被执行人,对涟水法院的工作仅是配合作用,但贵院冻结了我公司的银行账户,将异议人作为被执行人对待,已经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给异议人的生产经营带来了极大不便,违反了法律规定。目前异议人正与被执行人皇甫振兴进行对账结算,不管对账结果如何,异议人将会配合执行,不会违规向皇甫振兴发放工程款,且异议人名下有大量土地与资产,足以保证贵院执行,贵院不应冻结异议人银行账户。请求:解除对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徐帮奎、被执行人皇甫振兴未作答辩
判决结果
撤销(2020)苏0826执恢348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王士贵 审判员朱剑 审判员杨文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毛毛 书记员陈启明
判决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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