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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顺贵
联系方式:0317-2010500
注册时间:2007-04-16
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天成首府7号楼106铺
简介:
物业管理;房屋中介服务;房屋清洁服务;房屋维修服务;销售日用杂品、建材(不含砂石料)、苗木;代收水电费;场地租赁;房屋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养护;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景观设施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水、电、暖工程施工及维修;电气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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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芮、李金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民申8438号         判决日期:2021-02-25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李佳芮、李金栋因与被申请人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9民终2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佳芮、李金栋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未根据《沧州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一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一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实施24小时监控,设有蓝牙控制的道闸即认定被申请人尽到了管理义务错误。事实上申请人车辆被盗直至发现后报警,被申请人才知晓盗窃案件发生,未能及时阻止、发现安全隐患,造成申请人车辆被盗后错过追回车辆的最佳时机。2.被申请人未能及时阻止、发现安全隐患是造成申请人车辆被盗,且无法追回受到损害的直接原因。申请人车辆被盗造成损失与被申请人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具有因果关系。一审判决片面认定车辆被盗因果关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依约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保证申请人人身、财产安全,其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3.申请人原审中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车辆确已被盗的事实,应认定为车辆已无法追回 2 ,确已造成损失。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李佳芮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何振辉 审判员郭宝永 审判员葛琳 3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美慧
判决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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