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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888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60-88711188
注册时间:2012-05-17
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号1403房之一
简介:
承接:建筑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环保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净化及防辐射设备安装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土石方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钢结构工程、电力工程、弱电工程、冷气及管道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内设计、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铁路工程、矿工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安装工程、通信系统工程、监控与防盗报警系统工程、建筑物拆除活动(不含爆破)、空调及消防维护保养工程;承接、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建筑劳务分包;建筑设计咨询;销售:五金电器、厨房用品、不锈钢制品、空调设备、暖通设备、机电设备、水暖器材、厨房设备、砂石,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物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物品);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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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案号:(2020)粤20民特258号         判决日期:2021-02-25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盛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尔公司)与被申请人潘勇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盛尔公司申请请求:依法撤销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山仲裁委)中劳人仲案字[2020]5684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一、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盛尔公司已就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亦予以受理,潘勇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未有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潘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未成立,盛尔公司多次以该理由向中山仲裁委申请中止审理,中山仲裁委却继续审理,属违反法定程序。2020年10月28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撤销中人社工认[2020]00033号的决定》。中山仲裁委未中止审理作出仲裁裁决程序违法,现该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基础已被撤销,中山仲裁委程序违法导致其作出的仲裁裁决缺乏事实依据,该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020年10月28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撤销中人社工认[2020]00033号的决定》。因此,本案潘勇所遭受的伤害是否构成工伤未得到行政确认,中山仲裁委依据已被撤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裁决潘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属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盛尔公司在本案仲裁开庭期间及庭后代理词中均提及,申请追加第三人吴康常、潘代斌以查明本案事实。中山仲裁委未追加第三人,且在未查明本案事实的前提下作出仲裁裁决,此举为查明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潘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3日,中山仲裁委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20]5684号终局裁决:一、盛尔公司须于裁决生效后即支付潘勇:(一)停工留薪期工资26995元;(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374元;(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972元;(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888元;(五)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六)护理费4832元;(七)鉴定费270元;二、驳回潘勇其余仲裁请求。 仲裁查明,潘勇称其于2018年9月1日入职盛尔公司,任职泥水工,盛尔公司没有以承建的工地名义缴纳工伤保险。盛尔公司辩称潘勇并非其方的员工,故不清楚潘勇的入职时间、工种。盛尔公司承建了中山佳健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工业厂房B-1(加建)工程,潘勇于2019年4月11日在该工地使用砂浆机打沙时受伤。2020年1月9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潘勇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并认定由盛尔公司承担潘勇的工伤保险责任。2020年5月9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九级伤残。2020年7月8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潘勇的停工留薪期为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6月8日,2019年10月5日至2019年12月6日,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 盛尔公司申请撤销仲裁期间,向本院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撤销中人社工认[2020]00033号的决定》,拟证明中人社工认[2020]0003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已于2020年10月28日被撤销。潘勇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
判决结果
撤销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20]5684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盛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瑄 审判员王小红 审判员卢俊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绮琪
判决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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