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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桂伟
联系方式:0554-6260425
注册时间:2000-06-29
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西大街(寿县博物馆东侧)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办理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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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与张文勇、胡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422民初3599号         判决日期:2021-02-25         法院: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寿县支行)与被告张文勇、胡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银行寿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穆朝文、方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勇、胡丽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建设银行寿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张文勇、胡丽平立即共同偿还贷款余额69672.42元、利息6441.56元,罚息3367.98元,合计79481.96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0年08月04日,此后利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判决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寿春镇楚都新城A5#楼9号商铺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2日,被告张文勇、胡丽平因购买六安天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寿春镇楚都新城A5#楼9号商铺,与原告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2012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2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还款。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平10%,逾期还贷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上上浮50%。若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2013年1月4日,原告依被告指示方式,将上述借款全额转入六安天宏置业有限公司账户。金融借款关系发生时,被告张文勇、胡丽平系夫妻关系。且被告张文勇、胡丽平在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处签字,系共同借款人,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被告张文勇、被告胡丽平在贷款期限内,多次违约,截至2020年08月04日,被告拖欠原告到期本金29558.12元,利息6261.38元,罚息3097.05元。故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综上,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未能如约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文勇、胡丽平未作答辩。在法定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文勇与胡丽平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22日,张文勇、胡丽平与建设银行寿县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13万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2日,约定年利率为5.39%。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执行利率的水平上浮50%,利随本清。建设银行寿县支行依据借款合同约定,于2013年1月4日将13万元贷款发放给张文勇。张文勇已还借款本金60327.58元及利息35766.28元。截至2020年8月4日,张文勇、胡丽平尚欠借款本金69672.42元及利息6441.56元,罚息3367.98元,合计79481.96元。 另查明,2016年10月25日,张文勇、胡丽平将寿县寿春镇楚都新城A5#楼9号商铺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书(房地产他证字第××号)。 上述事实,由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已婚声明、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书复印件、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个人贷款对账单、结算试算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文勇、胡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借款本金69672.42元及利息6441.56元、罚息3367.98元,合计79481.96元(计算至2020年8月4日);逾期利息(从2020年8月5日起,以69672.42元为基数,按编号为340747500-014-898《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文勇、胡丽平到期不履行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对被告张文勇、胡丽平所有的位于寿县寿春镇楚都新城A5#楼9号商铺(房地产他证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8元(已收取894元),由被告张文勇、胡丽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吴家奎 人民陪审员王成玉 人民陪审员张锦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明
判决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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