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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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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韩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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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龙、刘江与公主岭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吉0184执异28号         判决日期:2021-02-24         法院: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恩龙、刘江与被执行人公主岭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恩龙、刘江提出变更、追加第三人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恩龙称,(2019)吉0381执164号案件于2019年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其原因是公主岭市水务集团已经注销,尚未明确公主岭水务集团债务承接主体。现在公主岭市水务集团原有债务已由公主岭市住建局承接,应追加公主岭市住建局为本案被执行人。其理由为:1.2019年公主岭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给陈占营副市长的水务集团与住建局移交工作中未纳入资产负债表的情况说明中载明:“四、2010年9月6日吉林省鑫源市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王恩龙、刘江签订工程协议书,约定将上述工程打包给王恩龙、刘江。现王恩龙、刘江将水务集团起诉至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法院判决水务集团付给王恩龙、刘江工程款6038340.87元并支付利息1114073.89元。”2.依据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3民终947号生效判决认定:“因公主岭市水务集团、公主岭市水务管理办公室已经撤销,公主岭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水务管理办公室全额出资设立,工程款通过该公司支付)已经注销,公主岭市水务集团、公主岭市水务管理办公室原有债权债务债务由公主岭住建局承接。”本院认为:“在公主岭水务集团注销后,承接了公主岭水务集团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公主岭住建局亦应当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恳请贵院依法裁定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第三人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称,针对申请书陈述的关于公主岭市水务集团被注销的事实以及公主岭市政府责令第三人承接水务集团债权债务事实无异议,但是,住建局承接水务集团账目后直接交第三方审计部门审计,尚未审计结束,其交接中并未实际接收水务集团的任何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本案中第三人并未实际接收水务集团任何财产,因此请法庭考虑上述规定给予综合认定。 申请人围绕异议请求依法提交了水务集团与住建局移交工作中未纳入资产负债表的说明(市长签批)、(2020)吉03民终94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第三人提交了中共公主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公委编办【2020】第77号关于撤销公主岭市水务集团(公主岭市水务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2014年3月6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四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告公主岭市水务集团给付原告王恩龙、刘江工程款6038340.87元并支付利息1114073.89元(以后发生的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因被告公主岭市水务集团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恩龙、刘江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月18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四指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四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行;二、(2019)吉03执恢1号案件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执行措施后,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可供执行时恢复案件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被执行人公主岭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核准注销、停业
判决结果
变更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王恩龙、刘江履行(2013)四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合议庭
审判长李青鹤 审判员郝建委 审判员张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苗全
判决日期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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