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581民初8582号
判决日期:2021-02-24
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补差电费4229019.43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3月5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全部电费之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电量违约金5024191.31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月签署《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电,电价包括直接交易电价和补差电价两部分,其中直接交易电价通过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进行结算,补差电价由双方每月直接结算。自2018年5月起,被告不再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补差电价。至2019年3月4日,被告对原告应付未付的补差电费为4229019.43元。另外,在合同履行中被告实际完成交易电量低于了合同约定电量的95%,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电量违约金5024191.31元。对于以上被告应付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要,但其仍未支付,无奈诉诸贵院,请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事项:请求将案件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依法将案件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李建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路娟娟
判决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