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山东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程安美
联系方式:13053726888
注册时间:2010-01-12
公司地址:济宁市洸河路30号圣德大厦9楼东单元西户
简介:
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交通设施维修;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特种设备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家具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办公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施工专业作业;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公路管理与养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展开
王朋、张长春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8民申333号         判决日期:2021-02-24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王朋因与被申请人张长春、原审被告山东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洪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18)鲁0831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朋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受高山峰的雇佣,在涉案工地上务工,由于原审法院未合法传唤便缺席审理,造成申请人无法提交高山峰出具的委托书,而且申请人有工友能够证明申请人受雇佣的事实。二、原审判决据以作出判决的主要证据是租赁合同,而该合同王朋是在代表人处签字,而不是在合同中乙方处签字,而且在结算单处的签字行为也是其职务行为。三、由于原审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审理,造成申请人对认定事实证据未能质证,程序违法。王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王朋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良品 审判员孙红 审判员王茜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阳 书记员蒋晓虎
判决日期
2021-02-2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