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朋、张长春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08民申333号
判决日期:2021-02-24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王朋因与被申请人张长春、原审被告山东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洪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18)鲁0831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朋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受高山峰的雇佣,在涉案工地上务工,由于原审法院未合法传唤便缺席审理,造成申请人无法提交高山峰出具的委托书,而且申请人有工友能够证明申请人受雇佣的事实。二、原审判决据以作出判决的主要证据是租赁合同,而该合同王朋是在代表人处签字,而不是在合同中乙方处签字,而且在结算单处的签字行为也是其职务行为。三、由于原审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审理,造成申请人对认定事实证据未能质证,程序违法。王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王朋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良品
审判员孙红
审判员王茜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阳
书记员蒋晓虎
判决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