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费县马庄镇张胜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325民初6312号
判决日期:2021-02-24
法院:费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省费县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县马庄镇张胜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省费县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子传、被告费县马庄镇张胜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学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山东省费县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9459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10月份,被告建设办公室及办公室外广场工程进行招标,原告中标进行施工建设,该两项工程总造价269755.39元,分别于同年5月12日、10月3日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因办公室基础较深需增加回填,增加院外路沟渣土回填及回填后进行路面硬化,增加工程施工款24834.61元。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后被告将工程款全部付清。工程结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提起以上诉求,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所欠工程款数额属实,村委没有钱支付,该笔工程款应由镇政府负责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本院对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5月至10月,原告山东省费县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被告费县马庄镇张胜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办公室及办公室外广场工程,工程施工完毕后,经审核工程总价款为344590元,在施工期间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尚欠29459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被告费县马庄镇张胜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费县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459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9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费县马庄镇张胜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怀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卢明扬
判决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