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南京南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413民初1247号
判决日期:2021-02-24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南京南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南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润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南京南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函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润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汤罗兆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孟庆波
书记员祁云秀
判决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