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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40080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波鸣
联系方式:010-52296633
注册时间:2002-11-20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
简介:
无船承运业务(有效期至2024年3月9日);普通货运;国内水路运输船舶代理及客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和过境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办理国际多式联运业务;船舶租赁;信息技术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包装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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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津72民特6号         判决日期:2021-02-24         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电建公司称,其与外运公司因物流服务合同争议经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了[2020]中国海仲京裁字第0010号裁决书(以下简称20-10号裁决书)。该裁决认定内容与[2017]海仲京裁字第0015号裁决书(以下简称17-15号裁决书)认定内容构成实质性冲突,裁判标准明显不统一,违反了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的法定程序。另,外运公司隐瞒了运输各环节的物流记录或文件致使未能查明物流延误与主合同延期的因果关系、仲裁请求被驳回,构成隐瞒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证据。故,申请撤销20-10号裁决书。 外运公司称,不存在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20-10号裁决书与17-15号裁决书是电建公司就同一物流服务合同分别提出的迟延运输损害赔偿请求、迟延运输约定违约金请求,两案仲裁庭作出的认定并不存在实质性冲突。商事仲裁与诉讼程序具有显著区别,司法审判实践的类案裁判标准统一的意见并不适用于仲裁。并不持有或隐瞒电建公司所列物流文件和材料,仲裁庭是基于电建公司未证明锅炉材料到达现场的延误与主合同工期延误的因果关系驳回赔偿请求。 经审查查明: 2011年3月2日,电建公司与外运公司签订《危地马拉JAGUAR2×150MW电站项目物流服务合同》,根据其中的仲裁条款,外运公司就合同争议于2017年11月13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2018年1月5日,电建公司亦提出仲裁请求,作为反请求合并审理。2018年12月4日,外运公司提交申请撤销仲裁本请求,并要求一并撤销反请求。2018年12月17日,电建公司提交意见书,同意外运公司撤回本请求,请求继续就仲裁反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电建公司称,因外运公司运输的货物迟延抵达指定地点,延误了JAGUAR项目工期,电建公司为此参照相关国际仲裁的认定作出赔偿,损失299万美元。其仲裁反请求为,外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99万美元及利息损失、赔付为仲裁支出的律师费等办案费用、承担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等。 2020年8月27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20-10号裁决书,裁决:(一)驳回电建公司的全部仲裁反请求;(二)本请求仲裁费64140元由外运公司承担;(三)反请求仲裁费157349元由电建公司承担。 外运公司另曾于2015年12月25日基于前述物流服务合同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电建公司支付运费8957970元及利息、电建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70万元、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2016年3月21日,电建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裁决外运公司支付迟延违约金1841583.07美元、履行交付物流及清关文件和资料的义务、承担本案仲裁费。2017年6月30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17-15号裁决书,裁决电建公司向外运公司支付运费697088.89美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50万元、外运公司退还电建公司211438.28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驳回全部仲裁反请求,并对仲裁费、仲裁员费用作出裁决
判决结果
驳回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中电电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郭建君 审判员张俊波 审判员韩晓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邵虹睿
判决日期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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