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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双港石园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8822395688
注册时间:2000-11-30
公司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北马集村
简介:
石制工艺品展览、销售;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土石方工程;机加工(以上范围涉及行业审批的,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及有效期为准);(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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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郭黄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天津市双港石园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津0112民初8761号         判决日期:2021-02-24         法院: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郭黄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郭黄庄村委会)与被告天津市双港石园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园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郭黄庄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超,石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钢、王登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郭黄庄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腾空原告所有的外环辅路以北9.2m,津林路以东210m的土地及地上物,并将该部分土地返还给原告(价值:8694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腾空原告所有的柒水道以南21m,中华石园以西6.5m的土地及地上物,并将该部分土地返还给原告(价值:61425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6.25元每平米每月的标准给付原告自2014年12月至实际腾空土地之日的土地占用费,截止至2019年8月为555909.3元;上述共计:1486734.3元。庭审过程中,郭黄庄村委会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腾空原告所有的土地及地上物(面积为136平方米,位置:坐标点X坐标4323085.948,Y坐标523226.664;第二个坐标点X坐标4323099.717,Y坐标523283.352;第三个坐标点X坐标4323097.540,Y坐标523283.892;第四个坐标点X坐标4323083.652,Y坐标523227.467),并将该部分土地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按照6.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付原告自2014年12月3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土地占用费,截止至2020年4月30日为54400元;3.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开始,被告无故占用原告所有土地共计约2068.5m,2014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占用原告土地位置及面积进行确认。截止至今,被告无故占地的行为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原告集体成员对此事不满,呈讼。 石园公司辩称,不同意腾空涉案土地,不同意支付使用费。石园公司用地是与津南区双港镇北马集村民委员会及津南区双港镇政府签订的有偿使用土地协议,与郭黄庄村委会不存在合同关系;土地确认证明中已经写明“以土地所有权证为准”,故应根据土地证确定用地情况;石园公司以南已经形成景观墙;郭黄庄村委会占用北马集村委会出租给石园公司的土地,石园公司希望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保留另行解决的权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证意见如下:1.土地确认证明,可以证明双方曾就土地使用情况签订土地确认证明,但其中说明,具体用地情况以土地所有权证为准;2.测绘技术报告书,可以证明石园公司占用郭黄庄村委会土地136平米,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北马集村的土地证复印件界址坐标复印件(2页)、土地来源证明复印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4.1997、2003年的有偿使用土地协议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5.天津市津南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对区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1号建议的答复、中华石园西侧围墙实际情况阐述及照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2月18日,郭黄庄村委会与石园公司签署土地确认证明,商定土地界限确认占用土地情况,石园公司与郭黄庄村委会盖章确认,石园公司签字时注明“以土地所有权证为准”。郭黄庄村委会认为石园公司占用其土地,对石园公司提出起诉,诉讼期间,申请对石园公司占用郭黄庄村委会土地情况进行测绘,本院委托天津市测绘院根据宗地图等文件及当事人双方指认,确定石园公司占用郭黄庄村委会土地面积136平方米(位置:坐标点X坐标4323085.948,Y坐标523226.664;第二个坐标点X坐标4323099.717,Y坐标523283.352;第三个坐标点X坐标4323097.540,Y坐标523283.892;第四个坐标点X坐标4323083.652,Y坐标523227.467)。郭黄庄村委会垫付鉴定费41700元。石园公司当庭确认上述土地目前为闲置状态,土地外缘为石园公司铁艺围墙,铁艺围墙外为种植树木的绿化带
判决结果
一、被告天津市双港石园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腾空并返还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郭黄庄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位置:坐标点X坐标4323085.948,Y坐标523226.664;第二个坐标点X坐标4323099.717,Y坐标523283.352;第三个坐标点X坐标4323097.540,Y坐标523283.892;第四个坐标点X坐标4323083.652,Y坐标523227.467范围内的136平方米土地; 二、被告天津市双港石园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郭黄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占用使用费54400元(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7元,减半收取计1308.5元,鉴定费41700元,合计43008.5元,由被告天津市双港石园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白亚鑫
判决日期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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