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岗拉梅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昝维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青2823执65号
判决日期:2021-02-24
法院:天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岗拉梅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昝维文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青海岗拉梅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昝维文向申请执行人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分别为600万元、300万元,合计900万元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青海岗拉梅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昝维文至今未履行。于2018年9月1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青海省××县南、水电南路以西四单元、五单元房屋(面积1622.88平方米),本院委托青海思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在网上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无人竞买而流拍。于2020年10月2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徐爱玲联系,告知以物抵债的方式交付所评估的房屋予以抵债,申请人表示同意以物抵债方式偿还工程款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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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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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将被执行人青海岗拉梅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昝维文所有的位于青海省××县南、水电南路以西四单元、五单元房屋(面积1622.88平方米)作价408.301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抵偿工程款408.3016万元。青海省××县南、水电南路以西四单元、五单元房屋(面积1622.88平方米)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青海广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南夸尖参
审判员仁青拉
审判员多杰拉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才让山知
判决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