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节能绿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0131民初20号
判决日期:2021-02-24
法院: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旺建设管理公司)与被告成都中节能绿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绿建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征得当事人同意,提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旺建设管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祥,被告中节能绿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兴旺建设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中节能绿建公司支付延期监理费720705.36元及利息;2.判决中节能绿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日,兴旺建设管理公司与中节能绿建公司签订“中节能·世纪中心”建设项目(一期除外)《监理合同》,合同约定:“五、合同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期满后终止……七、……最终结算监理费用=实际完成建筑面积*9.9元/㎡(大写玖元玖角整/㎡),建筑面积以蒲江县房管局出具的最终测绘报告为准……十一、……如因其他原因监理期延长,按以下方式补偿监理服务费(监理合同价格÷原定监理服务期)×延长服务期(按月计算)。”“中节能世纪中心三期”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定工期为570天(19个月),实际施工工期为1109天,延期服务539天(17.9个月),工程于2020年9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因此,按补偿监理服务费(监理合同价格÷原定监理服务期)×延长服务期(按月计算)=(76971.17×9.9÷19)×17.9=720705.36元。为此,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中节能绿建公司承认兴旺建设管理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支付利息,并且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的一半。兴旺建设管理公司在庭审中表示不再主张利息
判决结果
一、成都中节能绿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延期监理服务费720705.36元;
二、驳回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4元,由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成都中节能绿建投资有限公司各负担27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高红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爱汶
判决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