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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洁
联系方式:18482170596
注册时间:2017-08-18
公司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西郊乡尤家屯村四组安置小区8栋1单元8-1号(仅用于行政办公)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消防技术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土地整治服务;基础地质勘查;人工造林;森林经营和管护;花卉种植;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固体废物治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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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正伟与林军、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0422民初1827号         判决日期:2021-02-24         法院: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正伟与被告林军、中铧正鑫路桥有限公司(下称正鑫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彭正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彭正伟与林军、正鑫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签订的《赔偿协议》;2.判令正鑫公司、林军连带赔偿彭正伟损失1220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200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6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200元、护理费3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600元);3.由林军、正鑫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正鑫公司承建了普格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林军,林军雇请彭正伟在工地现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彭正伟在埋胶管时被石头砸中左手中指,经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为:左手中指远节指骨中远段线形骨折。后因中指发炎,彭正伟于2020年3月9日至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下称十九冶医院)住院治疗12天,共花费医疗费3000多元。2020年5月13日,林军、正鑫公司通知彭正伟到正鑫公司办公室,林军、正鑫公司知道彭正伟是因在雇佣活动中受伤,正鑫公司和林军赔偿彭正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损失合计15382元。彭正伟在《赔偿协议》上签字捺印后,林军、正鑫公司将《赔偿协议》收走,致彭正伟未持有该《赔偿协议》。后来彭正伟感觉中指功能远不如从前,常给彭正伟的生产和生活带来许多不不便,彭正伟便至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彭正伟与正鑫公司、林军是雇佣关系,彭正伟致残十级,正鑫公司、林军未为彭正伟购买工伤保险,应赔偿彭正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122080元。 彭正伟认为,2020年5月13日的《赔偿协议》是在彭正伟未做出伤残鉴定的情况下签订的,该协议明显显失公平,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彭正伟的诉讼请求。 被告林军辩称,1.林军系正鑫公司的股东,是正鑫公司的经理,林军与正鑫公司在涉案工程中不存在分包关系,林军对涉案工程的施工是履行职务行为,林军与彭正伟之间无任何的法律关系;2.林军与彭正伟未签订过任何的《赔偿协议》;3.彭正伟在本案中主张的是工伤赔偿,从程序上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程序错误,且林军不是工伤赔偿的主体。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彭正伟的诉讼请求。 被告正鑫公司辩称,1.林军系正鑫公司的股东,是正鑫公司的经理;2.林军与正鑫公司在涉案工程中不存在分包关系,林军在涉案工程中的行为是职务行为;3.正鑫公司与彭正伟未签订过《赔偿协议》,由于彭正伟受伤后经常找正鑫公司纠缠,正鑫公司为了避免纠缠,于2020年5月13日转付给彭正伟15382元属实,但该款不是工伤赔偿款;3.彭正伟在本案中主张的是工伤赔偿,其应先进行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其未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程序错误。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彭正伟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军系正鑫公司股东、经理。 2020年1月,彭正伟等人到正鑫公司承包的普格县孟甘乡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工地上工作。 2020年1月14日下午,彭正伟在该工地上受伤。2020年1月17日,彭正伟到攀枝花学院附属医院检查,经影像学X光检查,诊断为:左手中指远节指骨中远段线形骨折。门诊诊断:左中指远节指骨骨折。2020年3月6日,彭正伟经盐边县人民医院放射检查,诊断意见:左手第3指远节指骨线型骨折。2020年3月9日,彭正伟经十九冶医院数字化摄影检查,诊断结果:左手中指末节指骨线形骨折。同日,彭正伟在十九冶医院住院治疗,至2020年3月20日出院,诊断为:指骨骨折。 2020年5月13日,彭正伟为其受伤赔偿问题到正鑫公司解决,经协商由正鑫公司支付彭正伟15382元。正鑫公司于当日将该款转付给彭正伟,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中载明“正鑫公司工伤费—普格安全饮水”。 彭正伟在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林军与正鑫公司对涉案工程存在转包或分包关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彭正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明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夏梓钦
判决日期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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