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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666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亚杰
联系方式:0476-8831068
注册时间:2010-01-28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松山物流园区蒙东农机市场内8号楼02021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道路桥梁工程建筑、水利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施工;消防设施工程;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钢结构安装;机电工程、幕墙工程、节能环保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弱电工程施工。商品混凝土搅拌;建筑物拆除(爆破工程除外);砂浆搅拌、通信工程、古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电梯安装工程、金属门窗工程、预应力工程施工;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建筑劳务分包;酒店管理;物业管理;食品、日用百货、化妆品销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洗浴服务;会议服务;会展服务;教育信息咨询;大型货物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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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22民初864号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郭建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内0422民初864号         判决日期:2021-02-24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建双、黄鹏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志杰及被告郭建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鹏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停止执行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林左旗项目部资金30000元,并解除冻结措施。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422民初30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黄鹏新在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林左旗项目部债权人民币40000元。2017年12月27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422民初3016号之一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诉讼。原告承建巴林左旗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被告黄鹏新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1号楼内墙涂料工程和1号楼后梁柱末抹灰砂浆抹面部分。其中1号楼内墙涂料工程量价款为12687㎡*8元=101500元;1号楼后梁柱末抹灰砂浆抹面部分工程量价款为:1242.8㎡*7元=8700元。上述工程量价款合计:110200元。2016年2月3日黄鹏新支取工程款82600元。扣施工材料费7600元。2016年6月7日黄鹏新支取工程款10000元,该10000元由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林左旗项目部监督黄鹏新发放农民工资。2017年5月4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7)内0422执252号,从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林左旗项目部履行协助扣划义务,给付巴林左旗法院执行局10000元。黄鹏新支取工程款、扣除材料款、农民工工资、协助法院扣划款项总计110200元,黄鹏新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另外,该项目负责人为李志伟,李惠民对该项目资金状况并不清楚。(2016)内0422民初3016号裁定继续执行将损害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林左旗项目部财产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解除。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郭建双辩称,被告黄鹏新欠我的钱,我申请法院查封被告黄鹏新在原告处的债权(未付工程款)时,原告认可尚有40000元工程款没有给付被告黄鹏新,而且巴林左旗公安局的刑事卷宗也有证明。我不同意原告要求解除查封。 被告黄鹏新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黄鹏新拖欠被告郭建双借款,被告郭建双将被告黄鹏新诉至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生效后,被告郭建双申请执行被告黄鹏新。2016年6月2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422民初30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黄鹏新在原告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林左旗项目部债权人民币40000元。在执行该款的过程中,原告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复议异议,2017年12月27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422民初3016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以郭建双、黄鹏新为被告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原告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对被告黄鹏新的工程已经结算完毕为由,要求解除查封,中止执行。同时原告认为,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林左旗项目部负责人为李志伟,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卷宗笔录中的李惠民对该项目资金状况并不清楚。所以原告认为,(2016)内0422民初3016号裁定继续执行将损害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林左旗项目部财产权益。依法解除查封,停止执行
判决结果
一、不得对本院(2016)内0422民初3016号民事裁定所冻结被告黄鹏新在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林左旗项目部的债权(40000元)的执行。 二、本院(2016)内0422民初3016号之一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郭建双、黄鹏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郭学 审判员王成武 人民陪审员达古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百顺
判决日期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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