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3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厚军
联系方式:020-83199660
注册时间:1960-01-01
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080号(自编1栋)26楼
简介:
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机械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自有设备租赁(不含许可审批项目);混凝土预制件销售;建筑物自来水系统安装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建材、装饰材料批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生产混凝土预制件;房屋租赁;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作业);砼结构构件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安装服务;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起重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爆破作业
展开
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4民初242号         判决日期:2021-02-24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机施建设集团)诉被告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仁爱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机施建设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荟荟,被告淮南仁爱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广州机施建设集团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4000万元及逾期返还利息损失1633000元(以4000万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自2019年8月19日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实际应计算至返还之日),合计41633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庭后,广州机施建设集团以淮南仁爱置业公司2017年8月22日支付的1800万元款项性质存在争议为由,撤回对该180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保留诉权。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被告就安徽理工大学新校区组团6(食堂、浴室、4栋学生宿舍)工程发布招标公告,后原告(曾用名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投标、中标。2011年11月2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2011年11月4日,双方就该工程签订了《安徽理工大学项目学生宿舍A1-A3学生宿舍、A-4及超市、食堂、浴室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上述工程进行总承包。后原告进场施工,上述工程于2019年7月18日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为该工程交纳的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2012年7月8日,原被告又签订了编号为安理大代建008号《安徽理工大学新校区图书馆工程施工合同》、安理大代建009号《安徽理工大学新校区行政楼工程施工合同》、安理大代建010号《安徽理工大学新校区公共教学楼1#、2#、3#工程施工合同》、安理大代建011号《安徽理工大学新校区公共教学楼4#、5#、6#和公共实验楼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11月22日,原告就上述合同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被告当日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了该款。后原告对上述工程进行实际施工,2019年7月18日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依约交纳了共计4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现上述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被告至今不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的行为实属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决。 淮南仁爱置业公司辩称,1、被告自2010年成立以来,公司股权经过多次变更,而且在2016年12月份进行了公司分立,分立为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淮南粤泰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淮南恒升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分立后,原股东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龙投资有限公司又在2017年4月份将持有的被告股权全部转让给淮南永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理工大学新校区工程在公司分立之前已经结束,后续事宜均由原股东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龙投资有限公司以及控制下的其他分立公司处理,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没有安徽理工大学新校区工程的合同资料和财务账目,也不清楚工程建设情况。被告已申请追加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龙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以便法院查明基本事实;2、被告没有参与安徽理工大学新校区的工程建设,包括工程量的确认、工程款的结算、工程验收等。原告提供的招标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无任何被告确认的内容,原告在此前也从未向被告主张过任何款项;3、被告梳理2017年以来的财务资料,被告于2017年8月12日向原告转账支付了1800万元,备注为保证金。若按照原告主张的4000万保证金以及应退还日期(2019年8月18日),那么被告至少也是提前2年返还了1800万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相关基本事实,做出公正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9月,招标人淮南仁爱置业公司发布《安徽理工大学新校区组团6(食堂、浴室、4栋学生宿舍)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JG2011-9-439),招标文件下篇专用部分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1履约担保约定履约保证金数额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签订合同之前。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2011年11月2日,广州机施建设集团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淮南仁爱置业公司工商银行账户转款1000万元,同年11月8日淮南仁爱置业公司出具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收据。 2012年6月,招标人淮南仁爱置业公司发布《安徽理工大学新校区行政楼、图书馆、公共实验楼、公共教学楼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JG2012-9-035),招标文件下篇专用部分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1履约担保约定履约保证金数额3000万元,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签订合同之前5日。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2012年11月22日,广州机施建设集团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淮南仁爱置业公司兴业银行账户转款3000万元,同日淮南仁爱置业公司出具30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收据。 中标后,2011年11月4日,广州机施建设集团与淮南仁爱置业公司签订了《安徽理工大学新校区组团6(食堂、浴室、4栋学生宿舍)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7月8日,双方又分别签订了《安徽理工大学新校区行政楼工程施工合同》、《安徽理工大学新校区图书馆工程施工合同》、《安徽理工大学新校区公共教学楼1#、2#、3#工程施工合同》、《安徽理工大学新校区公共教学楼4#、5#、6#和公共实验楼工程施工合同》。 2017年8月2日,淮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向淮南仁爱置业公司发出《关于转付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函》(淮重建函[2017]126号),内容如下:按淮南市政府2017年第53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安理大新校区项目2015年7月22日前拖欠的1800万元农民工工资,由广州机施建设集团、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三家施工单位支付给淮南仁爱置业公司的40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中先行支付,淮南仁爱置业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将1800万元资金转入淮南市重点工程局账户,专项用于支付2015年7月22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附的2017年7月31日淮南市政府2017年第53号专题会议纪要议定了上述事宜,其中淮南仁爱置业公司出席会议的参会人员为王卫江、陈彦明、李立江,广州机施建设集团出席会议的参会人员为罗嘉明、韩守坤。 2017年8月22日,淮南仁爱置业公司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招商银行账户转款1800万元,摘要为保证金。 2019年7月18日,案涉工程取得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盖有建设单位安徽理工大学、监理单位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广州机施建设集团、设计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 2019年1月15日,安徽理工大学新校区代建项目经理部与广州机施建设集团经对账,形成了《安徽理工大学新校区项目对账确认表》,就案涉工程付款金额和收款方进行了确认,但该对账确认表上没有淮南仁爱置业公司公章。同日,在王卫江、陈彦明、李立江、方晓雪、方艳、谢永冲、王克冰、罗嘉明参与下,对1800万元达成如下共识:根据市长会议纪要,配合总包单位向淮南市人民政府主张1800万元工程款。双方就1800万元问题达成一致:“各自主张各自的理由”。如果淮南市人民政府这次支付1800万元给总包单位,我司待工程竣工验收后,退回2200万元保证金给总包单位;如果政府这次不支付1800万元给总包单位,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我司退回4000万元保证金给总包单位。会议同意以“安徽理工大学新校区代建项目经营部”和1-4标段项目部名义,向淮南市重点工程局和安徽理工大学主张1800万元工程款和1320万元工程款。 另查明,广州机施建设集团对企业名称进行过变更,变更前名称为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一、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2200万元,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利息以2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965元,由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2484元,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7481元。保全费5000元,由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雪霞 审判员王元元 审判员李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倘余山(兼)
判决日期
2021-02-2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