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达赉湖热电有限公司与李秀艳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
案号:(2018)内0703民督13号
判决日期:2021-02-24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满洲里达赉湖热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满洲里达赉湖热电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集中供热用户,申请人负责被申请人位于中央商城二层商铺A-42号产权房屋的供热,该房屋的用热面积为57.41平方米,供热单价为每月4.68元/平方米,每采暖期被申请人应交费1963元,被申请人2013年-2014年欠费1963元,2014年-2015年欠费1963元,2015年-2016年欠费1963元,2016年-2017年欠费1963元,违约金657元,2017年-2018年欠费1963元,违约金289元,欠费合计9815元,违约金955元,共计1077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被申请人李秀艳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满洲里达赉湖热电有限公司热费10770元。
申请费18元,由被申请人李秀艳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郑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越超
判决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