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娟、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案号:(2021)湘0921民督2号
判决日期:2021-02-24
法院: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立娟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立娟称,因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承建的南县罗文花海工程供应管材过程中代被申请人支付了装卸、安装工人的工资,截至2018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尚欠付申请人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共计107286元,被申请人承诺在工程整体完工并与发包方结算后会立即付清垫付的工资款,但被申请人经申请人多次催要之后,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直到现在。现向法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李立娟欠款拾万零柒仟贰佰捌拾陆元整(¥107286.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限令被申请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立娟欠款107286元。
申请费816元,由被申请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能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冷胜奇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媚
书记员涂芳
判决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