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喜梅、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案号:(2021)湘0921民督4号
判决日期:2021-02-24
法院: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喜梅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周喜梅称,申请人于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9月24日由被申请人聘任为“青山岛国家海洋公园建设工程项目”的会计兼安全资料员,月薪8000元。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9月24日,被申请人仅支付了21161元工资,尚欠30400元。扣除后续支付的10000元,被申请人仍需支付20400元。因被申请人未按约付清工资款,现向法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周喜梅工资款贰万零肆佰元整(¥2040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限令被申请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周喜梅欠款20400元。
申请费3元,由被申请人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能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冷胜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媚
书记员涂芳
判决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