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忠峰与阳祁军、深圳三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05民初23806号
判决日期:2021-02-23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忠峰诉被告阳祁军、深圳三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施海文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忠峰,被告三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阳祁军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249125元;2、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阳祁军将广州市海珠区星汇海珠湾AH050323地块的混凝土浇筑工程分包给原告组织人员施工,并在进场清单上进行了初步签名确认,口头约定按合同和结算单结算工程款。被告阳祁军以工期紧,他不在现场为由迟迟不与原告签订合同,一切以工程最终结算单为为准。约定履行期间,被告阳祁军迟迟不发放支付进度款。原告曾中止继续施工,被告三图公司项目负责人作出承诺,工程完工20天内支付全部工程款。原告听信承诺,继续施工到全部验收完成,并且找到被告阳祁军出具了工程结算单。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时,被告三图公司项目负责人告知原告,余款已经全部支付给了被告阳祁军,并进行了退场处理。原告曾提起诉讼,后被告三图公司怕影响公司名声要求原告撤诉,作出口头承诺,支付余下工程款,在见证人彭某的见证下仅支付了农民工工资9万元,对余下工程款249125元拒不支付。
被告阳祁军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和举证。
被告三图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三图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阳祁军之间签订相关劳务分包或者说工程分包合同,被告三图公司并不知晓。原告在本案之前提起的诉讼,被告三图公司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才知道原告与被告阳祁军之间存在原告所主张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诉称的赵世奇、彭某并非被告三图公司的员工。涉案工地存在多次分包的情况。原告在2020年1月13日已经向彭某出具了协调书,彭某可能是工地管理他们包组的人。原告已经承诺和被告三图公司没有关系,而收据也证明原告收到了该款项。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7日,被告三图公司(专业分包人)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人、以下简称“中建四局”)签订《海珠区广纸片区地块二建设项目(星汇海珠湾AH050323地块)钢结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工程为星汇海珠湾,建设单位为广州东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范围为涉案地块的钢结构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8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1日;合同价为4332852元,最终结算价以双方就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实际已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计算的结算金额为准;分包人现场代表黄东华;分包人必须具备钢结构工程施工所需要的专业承包资质;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按月支付,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已审核确认完成工程量的90%,剩余10%为质量保证金;等。
2019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州市海珠区星汇海珠湾砼工结算单》,载明了结算金额总计561125元,阳经理付75000元,老板赵经理付147000元,剩余未付工程款339125元。
原告曾因本案工程款纠纷提起了(2019)粤0105民初36256号诉讼,彭某(见证人)与原告(承诺人)签订《协调书》,载明:原告起诉被告阳祁军、三图公司一案,经协调三图公司负责人彭某承诺谢忠峰民工工资全赔付9万元。同意撤诉,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与三图公司无关。2020年1月13日,原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三图公司负责人彭某工程款玖万元。
被告提交了2019年10月28日的《阳祁军在星汇海珠湾工地结算总概》载明:阳祁军在三图公司星汇海珠湾账目已全部结清,公司在人性化的情况下补偿阳祁军壹万元,本工地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本人承诺和三图公司已清。上述总概有赵世奇、阳祁军签名,证明人为蒋军华。被告称其司将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再分包给黄东华,上述材料是黄东华给被告的。
原告质证表示对上述材料不能确定,上面签名的人都自称是三图公司的人。
诉讼中,原告表示:结算单载明剩余未付工程款339125元,减去上次诉讼被告方支付的90000元,还余本案诉讼请求主张的249125元未付;其所做工程为混凝土浇筑,属于房屋土建的工程之一,属于二次进场工程,工地上还有其他六个班组,有钢筋木工组等;是被告阳祁军找到原告来做本案工程的,阳祁军告知是被告三图公司发包给他的,阳祁军向原告出示过一份合同,但是赵世奇与阳祁军签的,具体内容不记得了;赵世奇也在工地上,也自称是三图公司的负责人;彭某自称是三图公司的,上次诉讼是他主动联系我的,自称项目负责人;阳祁军、赵世奇、彭某均没有给原告看过他们是三图公司员工的证据;原告于2019年3月进场,2019年10月份退场
判决结果
一、被告阳祁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谢忠峰清付工程款24912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37元,由被告阳祁军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阳祁军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施海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敬钊
判决日期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