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乐祥、王元图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1526财保38号
判决日期:2021-02-23
法院: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乐祥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第三人山东新鹏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向被申请人王元图支付的在高唐县教育和体育局尚未支取的工程款672285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第三人山东新鹏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向被申请人王元图支付的在高唐县教育和体育局尚未支取的工程款672285元,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3881元,由申请人张乐祥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刘华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焦秀丽
判决日期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