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与刘芳诺邱述兵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2020)渝0103执1066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2-23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立案执行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申请执行重庆丰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邱述兵、余龙、郑华、刘芳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3民初197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重庆丰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贷款本金1500万元以及截至2018年8月7日的利息724293.85元、罚息1012.34元、复利22907.40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以尚欠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执行利率7.8375%上浮50%计算的罚息、以尚欠利息724293.8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执行利率7.8375%上浮50%计算的的复利;被告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邱述兵、被告余龙、被告郑华、被告刘芳诺对被告重庆丰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核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余龙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号X-X幢XXXX号、渝北区X号地下车库XXXX号车位、南岸区XXX号X单元X层X号、南岸区X号X栋XX-X号南岸区XXX号、XXX号房屋,但系轮候查封;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渝BXXXXX号车辆及被执行人郑华所有的湘NXXXXX、渝DXXXXX、渝B6XXXX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何琦
审判员王庆
审判员彭重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冯汉升
书记员周奕成
判决日期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