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与李波李光明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2020)渝0103执1066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2-23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立案执行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申请执行重庆美冠华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牟巍、李光明、刘兴兰、陈伟、李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3民初197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重庆美冠华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借款本金3929405.96元及截至2018年12月30日的罚息516925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时止,以3929405.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425%加收50%,即年利率10.11375%计算的罚息;被告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牟巍、被告李光明、被告刘兴兰、被告李波对被告重庆美冠华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中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核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牟巍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X号X幢X-X-XX号房屋,但系轮候查封;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融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渝BXXXXX号车辆及被执行人李波名下的渝AXXXXX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何琦
审判员王庆
审判员彭重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冯汉升
书记员周奕成
判决日期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