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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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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关中
联系方式:010-59098567
注册时间:1996-01-18
公司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558号
简介: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十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十四)有价证券投资;(十五)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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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小山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0592民初543号         判决日期:2021-02-23         法院:葛洲坝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小山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由审判员李祖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小山与被告财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廖小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财务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解除与廖小山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2.判令财务公司继续履行与廖小山于2012年11月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安排廖小山继续工作。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财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4日,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廖小山与财务公司的劳动争议作出宜劳人仲字〔2020〕064号仲裁裁决书,廖小山认为该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法裁判,应当予以纠正。首先,廖小山提交的录音证据形成于《劳动关系变动协议》之前,可以证明被告违法解除合同,应予以采信;其次,财务公司以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解除与廖小山签订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再次,财务公司解除与廖小山等七人的劳动合同未召开法律规定应当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并获一致通过,故财务公司解除与廖小山的劳动合同程序违法;最后,财务公司在廖小山患病医疗期内和已经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情况下解除与廖小山的劳动合同违法。廖小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财务公司辩称,财务公司与廖小山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廖小山的诉讼请求。1.廖小山签署的《劳动关系变动协议》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不存在胁迫等情形,合法有效。2.财务公司解除与廖小山劳动合同的原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财务公司的上级单位对财务公司经营方针、目标、战略定位等发生变化,办公地址需要向武汉、北京转移,需要引入专业的财务公司业务人员,并非仅代表廖小山认为的资产转让。3.财务公司系与廖小山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财务公司单方解除,不适用法律关于裁员人数达到一定比例需要召开职工大会的规定,且财务公司已依法召开了职工大会,且财务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廖小山并未住院,不存在廖小山陈述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请求驳回廖小山的诉讼请求。4.双方最终于2019年4月4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一致同意劳动关系自2019年3月31日解除,即双方就劳动关系的解除方式进行变更,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未实际履行及发生效力,双方履行了《劳动关系变动协议》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财务公司依约支付了经济补偿,协助廖小山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廖小山自愿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持续履行至今,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廖小山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廖小山原系财务公司员工,从事保安工勤岗位,双方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因财务公司将宜昌市石子××路××号等房产转让,并在武汉租赁办公场所,故于2018年12月24日召开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了财务公司石子岭路3号等三处房产处置的职工安置方案。2019年2月28日,财务公司向廖小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财务公司已就劳动关系变动事项、职工安置事项召开职工大会,并提供安置方案供选择,若廖小山于2019年3月31日前未与财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与接收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签署《劳动关系变动协议》的,则廖小山与财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3月31日解除,解除事由为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该通知同时载明了离职手续办理事宜。2019年3月27日,财务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基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局)签订《人员安置协议》,财务公司将其位于宜昌市石子××路××号等三处房产转让给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准,由基地管理局接收廖小山等七人并在2019年3月31日前与该等人员签署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新的劳动关系自2019年4月1日起。基地管理局确保该七人继续从事工勤服务岗,确保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在标的资产转让前后基本保持一致,并与该七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该七人劳动报酬不低于《财务公司宜昌工勤人员情况表》所示的该等员工对应的2018年度收入标准等事项。该协议附件载明廖小山2018年工资收入为158605.1元。 2019年4月9日,财务公司与廖小山签订《劳动关系变动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31日解除,财务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等均至2019年3月31日,廖小山需工作至2019年3月31日。双方确认,廖小山在财务公司工作期间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廖小山原在财务公司的工作年限所对应的经济补偿为326350.61元,该经济补偿包括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相关的全部费用项目。同日,财务公司与廖小山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主要内容与上述《劳动关系变动协议》相同。2019年4月10日,财务公司向廖小山转账支付320140.75元,并附言“补偿金”。 2019年4月4日,廖小山与基地管理局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等内容。同日,廖小山出具书面承诺,承诺系自愿与基地管理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宜昌葛洲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5月8日、6月10日、7月16日、8月12日向廖小山发放工资8532.32元、8456.35元、8726.35元、8520.55元、8474.65元。 2019年7月1日,廖小山就其与财务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财务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解除了与廖小山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请求确认财务公司于2019年4月9日与廖小山签订的《劳动关系变动协议》以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无效。经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鄂0592民初840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廖小山请求依法确认财务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解除了与廖小山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2019)鄂059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廖小山请求依法确认财务公司于2019年4月9日与廖小山签订的《劳动关系变动协议》以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廖小山不服(2019)鄂059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4月3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鄂05民终453号民事判决,驳回廖小山的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因与财务公司履行劳动合同等发生争议,廖小山于2019年4月29日向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财务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解除与廖小山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依法裁决财务公司继续履行与廖小山于2012年11月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安排廖小山继续工作。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4日作出宜劳人仲决字〔2020〕064号仲裁裁决,裁决驳回廖小山的仲裁请求。廖小山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廖小山情绪激动,扬言要进行报复,休庭后,本院与财务公司联系,拟从社会稳定、化解纠纷角度出发进行调解,但财务公司拒绝调解
判决结果
驳回廖小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廖小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祖旺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力 书记员郑毓琪
判决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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