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与中建华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闽0304民初2996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2-23
法院: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华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中建华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的银行账户1405××××0666内的存款831100元予以冻结,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又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中建华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账户的冻结,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11元,减半收取计6055.5元,由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林凤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素红
判决日期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