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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34055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楠
联系方式:0597-8928328
注册时间:2003-06-11
公司地址: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莲中北路1号莲花花园1号楼二层
简介:
房地产开发、公共设施以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城镇防洪工程及小流域综合开发治理工程投资与管理;水库水源建设投资与管理;城乡及工业园供水投资与管理;农用水利及灌区供水;建筑材料(不含木材及危险化学品)、钢材、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矿产品的销售;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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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304民初3114号         判决日期:2021-02-23         法院: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发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匠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龙岩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中匠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厦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闽0304民初3114号民事裁定,驳回中匠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因中匠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上述裁定,上诉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闽03民辖终19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退回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润和被告中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光、许婉珊,阳光保险龙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连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匠公司向连发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40万元;2.阳光保险龙岩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中匠公司、阳光保险龙岩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中匠公司参加连发公司组织的在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莲岳路、莲松路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按照《招标公告》第六条约定“投标保证金的提交”,由中匠公司作为投保人向阳光保险龙岩公司投保了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约定由阳光保险龙岩公司为中匠公司参加投标的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莲岳路、莲松路工程提供保额为40万元的投标保证保险,阳光保险龙岩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出具了投标保证保险(凭证),在投标保证保险(凭证)中阳光保险龙岩公司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被保险人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400000元(金额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的款项:1.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2.投保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4.投标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2节投标须知第20.6款约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2.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在评标过程中,专家组及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判定中匠公司与案外人福建鼎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就公司)的编制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均为。根据上述约定,中匠公司与案外人鼎就公司的投标文件为投标文件雷同,其投标保证金应归连发建设公司所有,而阳光保险龙岩公司作为保险人接受了中匠公司的投保,为其参加投标的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莲岳路、莲松路工程提供投标保证保险,阳光保险龙岩公司应对中匠公司支付4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承担连带责任。 中匠公司辩称,1.其不存在文件雷同的实际串标行为,连发公司仅凭项目分析报告和评标报告认定中匠公司存在文件雷同情形明显证据不足。中匠公司与案外人鼎就公司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在招投标过程中,均是独立进行,不存在围标、串标情形。投标函除了投标总报价不同,其余均是按照招标文件的统一格式,中匠公司无串标之必要。现实当中也存在特殊情形,比如公司员工在外兼职,或者借用电脑的情形,不能一概将可能从同一端电脑发出的文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都视为串标行为。中匠公司不同意《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莲岳路、莲松路道路工程软硬件信息雷同分析报告》和《评标报告》显示中匠公司与案外人鼎就公司编制计算机硬件信息相同就视为“投标文件雷同,否决中匠公司投标”的结论,因为两份报告从头到尾都没有写明“投标文件雷同”的字眼。连发公司引用招标文件20.6条视为投标文件雷同条款,但是该条款记载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应当解释为三条同时具备才能视为投标文件雷同。连发公司仅凭一份没有附评标专家资质证书的《评标报告》和一份没有各方签字的《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就认定中匠公司存在“投标文件雷同”的串标行为违背事实常理且证据不足,需要连发公司进一步举证证明。两份报告本身就漏洞百出,无论是作出报告主体抽选结果的合法性,还是报告本身签字、内容上的疏漏都存在诸多问题。2.连发公司要求支付保证金无法律依据。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以不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显然投标保证金是为履行合同由投标人提供的财产担保,而文件雷同等串通投标的情形并非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法定事由。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第20号令电子招投标办法》第二十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规定,没收保证金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但是连发公司却在招标文件中将招标文件雷同情形直接约定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连同保险公司保函里投标文件雷同就无条件给付被保险人保证金的约定都是由招标文件制定的统一模板。连发公司利用其招标人一方的强势地位,变相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投标人的责任,该条款无效。连发公司方无权依据该条款约定向中匠公司以及阳光保险龙岩公司主张支付保证金。3.连发公司不因中匠公司的行为产生实际损失,却要利用格式条款加重中匠公司的责任,从中获利,对中匠公司有失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合同内容约定虽属于当事人双方契约自由,但是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人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了20.6款视为投标文件雷同的规定,以及保险公司的格式保函内容,上述内容非但不符合上述规定,也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规范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中匠公司显失公平。因为中匠公司并未中标,双方亦未正式签订合同,中匠公司的行为未实质上影响招投标流程的进行,相反评标委员会直接否决了中匠公司的投标,最后评标委员会也得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江西广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连发公司不因中匠公司的行为产生实际损失,却要利用格式条款获取高达40万元的保证金,有违公平原则。4.中匠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中匠公司不存在投标文件雷同等串标行为,且中匠公司已向阳光保险龙岩公司投保,连发公司即使要主张,应当径直向阳光保险龙岩公司主张权利。本案实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在招投标过程中,中匠公司并未实际交纳4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而是以向阳光保险龙岩公司投保投标保证保险,阳光保险龙岩公司作为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享有并实现收取中匠公司保费的权利,同样,亦在出理赔事由时负有代中匠公司支付保证金的义务,这是保险合同的应有之义,因此本案双方不存在连带责任,中匠公司从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之日起赔偿责任已转移至阳光保险龙岩公司,连发公司即便要主张权利也应当径直向阳光保险龙岩公司主张权利。连发公司对中匠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阳光保险龙岩公司辩称,1.连发公司在招投标文件中设定收取投标保证金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条款。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文明确提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近期各地陆续发布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2.投标须知是连发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相关免责条款连发公司并未告知阳光保险龙岩公司,也未就相关免责事项向阳光保险龙岩公司进行提示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阳光保险龙岩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3.本案中匠公司未中标,连发公司与中匠公司未形成合同关系,连发公司依据招投标文件向阳光保险龙岩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中匠公司不存在串标行为,连发公司也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损失。5.若法院判决阳光保险龙岩公司承担给付投标保证金的责任,则阳光保险龙岩公司有权向中匠公司进行追偿。综上,请求驳回连发公司对阳光保险龙岩公司的诉讼请求。 连发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连发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莲岳路、莲松路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活动,在招标文件中连发公司根据涉案工程项目估算价21662272元以及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26条确定了4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招标文件中也对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违约条款进行了详细说明和约定; 证据二:《投标保证保险(凭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2018年12月26日,中匠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阳光保险龙岩公司投保了投标保证保险,阳光保险龙岩公司在保险凭证中就何种情况向连发公司支付保证金作出了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在保险单中承保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 证据三:《投标函》复印件一份,以证明:2018年12月26日,中匠公司报名参加投标涉案工程向连发公司所出具的函件; 证据四:《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复印件一组,以证明:连发公司作为建设业主单位对涉案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投标活动,由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评标专家进行抽取选定廖杰、陈作汀、杨友才、李先庚、林国敬五人为本次项目的评标专家; 证据五:《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莲岳路、莲松路道路工程软硬件信息雷同分析报告》、《评标报告》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专家组的五人成员及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判定中匠公司与鼎就公司编制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相同,根据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属于投标文件雷同; 证据六:《快递单》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连发公司根据投标文件约定要求中匠公司支付40万元投标保证金,未果; 证据七:《ISCCC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认证证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是经过ISCCC、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认证,其出具的结论具有权威性。 证据八:《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莲岳路、莲松路道路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打印件一份,以证明:2018年12月28日,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经对中匠公司与鼎就公司投标文件的编制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均为xx的情况予以挂网公告,公告中注明了如投标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公示时间为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7日,但是两家公司至今都未对上述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证据九: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筑[2018]29号《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证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20.6款是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筑[2018]29号《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规定。 证据十:说明一份,证明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莲岳路、莲松路道路工程从报建登记到评标的整个过程。 证据十一:《快递单》、《关于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莲岳路、莲松路道路工程有关雷同标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函》、《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关于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莲岳路、莲松路道路工程有关雷同标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函》复印件各一份。 中匠公司对连发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内容的部分条款,尤其是投标文件雷同、保险公司保函格式模板约定保证金不予退还等内容,都是连发公司利用其作为招标人一方的强势地位所作出的不利于投标人一方,加重投标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份保函是连发公司作出的格式模板,内容设定了保险人一方无条件给付被保险人40万元保证金的情形,实则是加重了保险人和投标人一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没异议,但是对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该份证据仅有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盖章,但是在尾部“招标代表”、“监督人”、“招标代理机构”、“终端管理人”处的签名均是空白,不能显示抽取结果是否现场作出,是否有现场监督人监督抽取过程,因此对该抽取结果存疑,自然对该评标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也存疑。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首先,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无权作出投标文件雷同或投标公司存在串标的结论,应当由与本次招投标无关联的具有鉴定此类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其次,该份报告仅有一个公章,没有显示时间,没办法直接得出该机构截取到两家公司“编制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相同的时间是什么时间,是投标进行前,还是投标进行中,或者是招投标完成后,这个时间节点对于认定投标文件是否雷同至关重要。如果没有截取时间,那么也存在招投标开始以前两家公司都有向该终端发送文件的可能性。第三,该份分析报告没有显示如何得出两家公司编制时的计算机信息相同的过程、方法,截取信息的过程和方法是否合法合规无法得知,需要连发公司进一步举证证明。第四,分析报告显示:两家公司编制时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相同。但是具体落到招标文件20.6款视为文件雷同的情形,没有哪一款是一模一样的。因为分析报告没有写明这个序列号相同是什么文档的序列号相同,有没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综上,投标文件雷同都有除外条款,都有具体适用什么文档以及什么动作指令(上传、编制、加密)的特别情况约定,但是分析报告没有显示。该份分析报告也没有直接得出“投标文件雷同”字样的结论。对《评标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首先该证据从头到尾没有写明“投标文件雷同”的字样;其次,该份报告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六)评标25.3的要求撰写内容,文件要求至少包含9项内容,而评标报告缺少了文件要求的第(5)评标标准、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8)澄清、说明、补正;(9)投标文件雷同情况。投标文件雷同情况在评标报告中应该单独作为一项具体写明的,从评标报告并没有看到这项,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并未存在投标文件雷同情形,否则将质疑评标委员会的专业度和可信度。对证据六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只能显示连发公司邮寄过快递,但是从快递单面看不到文件名、签收人,连发公司没有提供回执,返单,更没有提供快递文件内容,因此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七附条件质证如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从连发公司提供的证据看不出是由何机构出具的证书以及为何证书能够证明该交易平台的权威性,同时,该证据不足以证明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认定投标文件雷同的资质。对证据八三性均有异议。首先,该证据是打印件,没有任何公章或者原件比对,因此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确认。其次,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本案采取网络直播开标,中匠公司并没有参与现场,直播内容1.CA锁解密;2.唱标,显示投标单位信息,包括显示建造师、工期、质量、公司信用分等信息,不会公布计算机硬件信息,更不会直接显示投标文件雷同;3.公布入围名单;4.评标。根据证据显示的公示内容,时间是在开标后,开标当天没有公示,其并没有关注该公示。该公示的标题显示《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莲岳路、莲松路道路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内容是江西广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这一结果的公示,公示的异议渠道和方式也是对这一中标候选结果是否有异议,而中匠公司对于该单位被公示为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这一结果没有异议。该公示不是对“投标文件雷同”的公示,异议渠道和方式也不是“投标文件雷同”的异议方式和异议时间,因此中匠公司没有对该份公示内容提出异议不等于认同投标文件雷同。如果是投标文件雷同连发公司必须要发函告知中匠公司,写明投标文件雷同的依据、证明评选评定投标文件雷同的过程如何产生,以及告知异议期、复议期以及救济途径。对证据九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连发公司没有提交评选专家具有认定投标文件雷同资质的证明。投标文件20.6款也只是“参照”指导意见,不是与指导意见完全一致,且该指导意见只是福建省住建厅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或是地方性法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由双方之间的合同确定。对证据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首先,福建恒茂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是招标代理单位,不是作出评标报告的主体,不是作出投标文件雷同的主体,更不是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的主体,其作为招标代理单位是否了解整个系统如何操作、运行,是否对其出具这份文书的法律后果详知,还是作为招标单位的代理单位,应招标单位要求出具了该份文书。作为与招标单位有关联利益的关联单位,其作出的说明不具有任何可信度。其次,这份说明的内容与实际开标的操作事实不符。开标直播根本不会显示查重分析判定、计算机硬件信息,不会直接体现投标文件雷同。公布投标人信息时,只会显示建造师、工期、质量、公司信用分、公司投标报价等。连发公司自己提出可以提供招投标现场的全程视频证明招投标的全过程,要求连发公司提供全程视频以证明投标雷同的证据。证据十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1.该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故该证据应依法不予采纳;2.快递单上寄件内容没有书写明所寄是何文件,也没有编号,故不能证明快递单所寄的内容是没收投保保证金的函;3.从该证据可见邮局有盖章,但没有填写时间,正常是盖邮戳,但该快递单没有邮戳,故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附条件质证:即便该快递单是真实的,也无法证明连发公司主张的2019年2月28日寄件。4.收件人是何人没有证据证明,且其是否具有代收件的权利。5.假设按连发公司主张的时间邮寄,恰恰证明超过主张保险60天的期限,故其已经放弃自己的权利,开标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保险单主张保证金的期限是60天内,即使按2019年2月28日主张真实,已经超过60日的期限,连发公司主张的截止日为2019年2月25日,综合本案情况看,连发公司主张串标的事实不存在,故应依法驳回连发公司的请求。 阳光保险龙岩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招标文件中除了投标保证金保单保函其知悉,其他均不知情,所涉及的免责条件即保函中的第3条雷同的情形均不清楚,而且连发公司对该证据进行补充说明时可证明其没有对阳光保险龙岩公司说明什么情形下是雷同,故该格式条款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对证据二无异议,但相关的条款保函均是按连发公司格式进行确认,不能更改;对证据三至七的质证意见与上述中匠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证据八由法院认定。对证据九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证据十、十一的质证意见与上述中匠公司的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连发公司提供的上述除证据九外的其他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证据显示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除证据九外的其他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证据九系案外人出具,无法确认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阳光保险龙岩公司围绕其抗辩观点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合同约定阳光保险龙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在投标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投标保证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未给连发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所以阳光保险龙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投保单》、《投保批改申请委托书暨承诺书》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就投保所适用的全部条款进行详细介绍,特别是对于其中免责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额、免赔率等)、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以及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已做明确说明,投保人中匠公司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投保人中匠公司同意无条件的赔偿阳光保险龙岩公司因履行投标保单函责任而支出的全额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赔付款项、律师费、诉讼费等)。 连发公司对阳光保险龙岩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属于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其没有收到该保证保险条款,阳光保险龙岩公司也从未向其提供;对证据二不知情,与其无关。 中匠公司对阳光保险龙岩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同意保险公司关于被保险人并未发生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应得到理赔的观点,但该保险条款为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包含大量免责条款,对此不予认可;对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投保单和承诺书都是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明显加重投标人的责任,应属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一未经连发公司确认,且证据显示内容与本案待查明事实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证据二,该证据可以与连发公司提供的《投标保证保险(凭证)》相互印证,可以证实中匠公司向保险公司龙岩公司投保的相关事宜。 中匠公司没有提供证据。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诉、辩、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本案主要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连发公司为“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莲岳路、莲松路道路工程”招标项目发出《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记载:投标保证金为40万元,允许投标人使用现金、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投保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应在截止时间即2018年12月27日10:00前通过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60日历天;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确定方式为从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按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18.3款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2)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4)投标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20.6款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视为投标文件雷同:(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2)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3)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等内容。 中匠公司与阳光保险龙岩公司签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投保单》,为其参与投保的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莲岳路、莲松路道路工程投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约定保险金额为4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 2018年12月26日,中匠公司向连发公司递交《投标函》一份,载明:1.愿以19456051元的投标总报价投标上述工程项目;2.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函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为40万元等内容。同时,阳光保险龙岩公司(保险人)向连发公司(被保险人)递交《投标保证保险(凭证)》一份,承诺:阳光保险龙岩公司愿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中匠公司(投保人)参加涉案项目投标,向被保险人提供投标保证保险;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被保险人金额为不超过400000元的款项:1.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2.投保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4.投标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本保险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被保险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保险人,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保险公司。 投标后,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评标专家进行抽取选定廖杰、陈作汀、杨友才、李先庚、林国敬五人为本次项目的评标专家。经评标,上述专家组的五人成员及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判定中匠公司与案外人鼎就公司编制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相同,作废标处理。2018年12月28日,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莲岳路、莲松路道路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其中载明中匠公司与鼎就公司因编制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相同,作废标处理;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江西广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投标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7日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反映。同日,连发公司向阳光保险龙岩公司邮寄《关于连城县城镇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莲岳路、莲松路道路工程有关雷同标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函》,要求阳光保险龙岩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40万元。2019年4月,连发公司再次向阳光保险龙岩公司发函,要求阳光保险龙岩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40万元。案经审理,因连发公司向中匠公司、阳光保险龙岩公司收缴投标保证金未果,致讼。 另,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系经ISCCC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认证,认证证书编号为:×××40。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筑[2018]29号《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规定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等
判决结果
一、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40万元;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林凤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素红
判决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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