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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钱勇
联系方式:0550-3024105
注册时间:2001-12-13
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183号1#楼201室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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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万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102民初846号         判决日期:2021-02-23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公司)与被告万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梅、张华锋,被告万其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人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万其昌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事实与理由:万其昌于2017年4月28日从人和公司处借款,双方约定三个月无息返还借款,超出三个月按照月利率3%支付借款利息,合同签订后,人和公司向万其昌支付了款项,万其昌至今未还款。 万其昌辩称:其与人和公司的股东何政文共同承包滁州电视台的新闻综合频道,其找何政文要钱时,何政文叫其与人和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人和公司将10万元汇入其账户,其用该笔款项支付了承包费。故其与人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请求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28日,人和公司(乙方)与万其昌(甲方)签订一份《借款暨担保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0万元,借款用途为临时周转,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三个月内免息,超三个月利率为月利率3%,利息按月结算……万其昌在借款人一栏签字,并在合同第二页写了汇款卡号及开户行。2017年5月2日,人和公司向万其昌汇款10万元。万其昌至今未还款,亦未支付利息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万其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万其昌负担1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齐丽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雯
判决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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