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2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报本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1203民初1072号
判决日期:2021-02-23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殷祖公司)与被告江苏报本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刚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报本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殷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工程入围费20000元、保证金220000元,共计24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3日原告收到被告的邀请函及招标须知,邀请原告参与“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白马庙项目”招标相关事宜,后原告支付了20000元的入围费。2016年11月2日,原告递交了招标文件,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20000元投标保证金。2016年11月26日,原告中标后,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工程由原告承建。原告安排人员准备进场施工时得知该工程由被告自行承建,明显属于恶意套取原告的入围费和保证金。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还入围费及保证金,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被告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准原告所请。
被告报本公司未应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3日被告报本公司向原告殷祖公司发出邀请函,邀请原告洽谈关于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白马庙配套建设项目招投标事宜。被告报本公司在招标须知中表示,投标人须有不低于国家二级专业建筑资质等,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投标总金额的8‰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见银行进账单),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三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计息);第一轮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有效证照(复印件)前来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在签订施工合同后7日内向招标人按本次投标报价总价的10%提交银行履约保函(仅接受国有银行),即合同生效,同时退还原投标保证金。2016年10月13日原告以刷卡的方式向被告缴纳20000元,被告出具的收据载明“收款事由入围费(中标不退)不中标退还”。2016年11月2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220000元,被告出具的收据载明“收款事由投标保证金”。同日,被告报本公司向原告殷祖公司发出回执单,要求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16时递交泰州白马庙建筑装饰工程投标文件一份。2016年11月26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白马庙配套建设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价款暂估31424249元,并约定本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提交的银行保函之日起生效。原、被告在合同上盖了章,姚永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曹继杰作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诉讼中,原告表示合同签订后其并未实际承建案涉工程,案涉工程系由被告自行承建,因被告一直未能退还入围费及投标保证金,原告遂于2019年4月22日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报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1月11日由姚永变更为刘明辉,2017年7月13日又变更为林国强。
上述事实有邀请函、招标须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POS签购单、转账凭证、收据、企业信息查询打印件、照片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苏报本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原告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入围费20000元、投标保证金220000元,合计2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为2450元,由被告江苏报本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合议庭
审判长叶飞
人民陪审员焦酉生
人民陪审员周山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蕾
书记员金翠
判决日期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