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2泰州市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郭宏鹤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1203民初1512号
判决日期:2021-02-23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泰州市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宏鹤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芹、戚纪锁,被告郭宏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林、郭余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泰州市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并在泰州日报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原告名誉损失1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江苏能建机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与原告之间存在市场竞争,长期以来,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处心积虑抹黑原告公司形象:自2016年多次向税务部门恶意举报原告偷税漏税,利用其社会关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原告公司的税务平台资料;利用不正当手段窃取原告商业秘密资料,如原告公司的税务申报资料、开票信息以及相关产品的交易信息等,并在原告的客户、销售员、被告公司员工面前无中生有、添油加醋、歪曲事实、蓄意抹黑原告企业形象,导致原告流失客户,严重影响企业形象,降低原告企业的社会评价,严重影响原告公司的对外形象,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被告郭宏鹤辩称,原告提供的办件通知单显示的“施林”,我方不认识,与郭余庆父子也没有任何关系,原告仅凭此通知单起诉被告无依据,原告的陈述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泰州市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立案时曾提交自述来源于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的办件通知单手机影印件一份,上载举报人“施林”,电话号码“186××××9999”,庭审中认可根据上述举报,泰州市国税局已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分。被告对办件通知单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的客户、销售员面前无中生有,抹黑原告形象,导致客户流失,严重影响原告社会评价,未能提供证据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泰州市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泰州市宏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
合议庭
审判员张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沁霖
书记员谭晓桐
判决日期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