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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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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与钱成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内0422行审56号         判决日期:2021-02-23         法院: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钱成作出的左林罚决字【2020】第24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1、恢复林地原状”。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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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2018年10月,钱成在××旗架子山自家院落内和院落后建设厂棚及平整林地。经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调查核实,所建部分厂棚在《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业用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32林班12小班范围内,占用林地0.52亩,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防风固沙林,主要树种山杏。2020年3月4日,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作出左林罚决字【2020】第24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钱成占用林地建设厂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成处以:1.限于2020年5月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2、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0.52亩*667平方米*10元/平方米=3468.4元。罚款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巴林左旗非税收入收缴大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林左旗人民政府或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4日,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左林罚决字【2020】第244号)向钱成进行送达并由钱成本人签收。钱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20年3月20日缴纳了罚款3468.4元。经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催告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恢复林地原状义务
判决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年3月4日作出的左林罚决字【2020】第24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即“恢复林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按代履行程序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黄佳磊 审判员刘庆雨 审判员李文宗 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丽敏
判决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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