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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城中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苏达
联系方式:0563-3012050
注册时间:1997-01-08
公司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敬亭路341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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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城中支行与吴德美、王新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1802民初5057号         判决日期:2021-02-23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城中支行(简称农行城中支行)与被告吴德美、王新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城中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汪传林,被告王新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德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农行城中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吴德美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48888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3月19日为1777.83元,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违约金2299.69元、分期手续费4956.15元(不含未到期手续费23053.30元);2.若吴德美未按期归还上述债务,农行城中支行有权对抵押物LGBW1PE01JR32115英菲尼迪牌轿车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王新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吴德美、王新汉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6日,吴德美因向泾县百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英菲尼迪牌轿车,向农行城中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业务,2018年5月23日,农行城中支行依约向吴德美分期贷款28万元,王新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该笔贷款已连续6期未还款,合计欠款257921.67元。 王新汉在庭审中辩称:因办厂需要资金,付春安称可以帮忙贷款,故找付春安协商,后付春安以购车抵押的方式骗取了案涉贷款,就此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案(被付春安骗取的有多人),整个贷款过程其只在银行签了字、拿了还款卡,但卡上仅有38000元,该款作为归还前期的分期费用,已被银行扣除,其余的钱与购买的车子均未拿到。 吴德美未答辩。 双方围绕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经审查,本院农行城中支行所举证据的“三性”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王新汉提交的证据的“三性”不予确认。 依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4月26日,吴德美向农行城中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提交《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确认知晓《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及申请表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各项约定。领用合约中约定:申请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申请人应按合约支付透支利息及滞纳金,透支利息由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同日,吴德美签署了《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表》及《汽车分期业务风险告知书》,申请金额28万元,并约定若一期账单连续三个月未还清,银行将自动提前终止已建立的分期付款合约,分期付款合约终止后,客户要对剩余的全部分期余额进行全额还款,收取当期分期手续费,已收取的分期付款手续费不予退还。 2018年4月26日,王新汉出具连带还款承诺书,承诺对其妻子吴德美申请的贷记卡分期28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5月4日,农行城中支行同意对吴德美分期授信28万元,用于在泾县百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办理信用卡专项分期,分期期数36期,分期手续费11.4%。2018年5月17日,借款人(持卡人)吴德美与贷款人农行城中支行签订了《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及《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汽车分期业务》,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持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银行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分期业务用于在分期商户泾县百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轿车;分期本金金额28万元,分期手续费费率11.4%,分期期数36期;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担保期间,持卡人未按时偿还分期资金,逾期时间达91天(含)以上时,银行有权对车辆进行处置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置,处置折现后的款项用于清偿持卡人未清偿的债务。2018年5月17日,吴德美与农行城中支行对抵押车辆皖P×××××号(车架号LGBW1PE01JR032115)英菲尼迪牌轿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农行城中支行向吴德美发放卡号为62×××79的信用卡后,吴德美未按期归还,现信用卡已逾期6次,截至2019年3月19日,吴德美信用卡累计欠本金248888元、利息1777.83元、违约金2299.69元、分期手续费4956.15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吴德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城中支行信用卡欠款248888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3月19日的利息为1777.83元,自2019年3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并给付违约金、手续费合计7255.84元; 二、被告王新汉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吴德美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城中支行可对抵押车辆皖P×××××号(车架号LGBW1PE01JR032115)英菲尼迪牌轿车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城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85元,由被告吴德美、王新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杜美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李琤
判决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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