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吉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1)鲁0502财保104号
判决日期:2021-02-23
法院: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营吉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营永璂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4816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营永璂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816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东营吉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赵成城
判决日期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