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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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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彭佩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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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陈步英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浙0381执异304号         判决日期:2021-02-23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陈步英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于2020年8月26日对登记在林权有、被执行人陈步英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路×号)一间四层房屋(产权证号:瑞湖000××××1)予以查封,现案外人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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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述称:林权有与被执行人陈步英共有的坐落于瑞安市××镇××村××路××号××层房屋,建筑面积209.97平方米,土地性质系集体所有。案外人与林权有、陈步英、林旭昆于2016年3月8日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案外人在2016年8月份前分两次按合同约定履行该房屋购房款48万人民币,于2016年10月前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购置电视等生活居住的必需物。由于该房屋的土地性质属“大同村农村集体”,案外人户籍属湖岭镇四谷山村,根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之规定,故该房屋不能办理不动产转移手续。由于案外人在法院查封前己经享有对上述房屋不动产物权。现法院将该房屋予以查封,并准备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处理,将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房屋产权的查封,停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提供的证据:房产买卖合同一份、产权证及土地证各一份、收条二份、转账明细一份、证明一份。 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陈步英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浙0381执4639号,执行依据为(2019)浙0381行审80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内容为:对被执行人陈步英处没收违法所得75元,并处罚款10000元,加处罚款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坐落于瑞安市××镇××村××路××号××层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步英与其夫林权有名下,为俩人共同所有,土地性质系集体所有。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现案外人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另查明:2016年3月8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陈步英夫妇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一份,被执行人陈步英夫妇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案外人,双方约定购房款49万元,分二期支付,第一次付30万元,第二次于2016年8月份付18万元,余款1万元等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后再给付。合同签订后,案外人按合同约定先支付了30万元,其中10万元现金支付,20万元转账给林权有。被执行人出具30万元收据交案外人收执,2016年8月份,案外人又陆续给付余款共计19万元,被执行人也出具收据交案外人收执。后被执行人将房产证及土地证原件均交付给案外人,房屋也交付给案外人,经装修后,由案外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至今。因案外人不属于大同村村民,故至今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认定上述事实有案外人陈述,案外人提供房产买卖合同一份、产权证及土地证各一份、收条二份、转账明细一份、证明一份、(2020)浙0381执4639号执行裁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撤销本院(2020)浙0381执4639号执行裁定中关于对坐落于瑞安市(××路×号)一间四层房屋(产权证号:瑞湖000××××1)的查封裁定。 二、中止对坐落于瑞安市(××路×号)一间四层房屋(产权证号:瑞湖000××××1)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陈金春 审判员赵小珍 审判员杨伟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鲁施施
判决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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