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784民初7306号
判决日期:2021-02-23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星沙制造厂、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请:1、由被告一、二共同支付支付原告货款12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即年利率6.525%计算);2、由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已付律师费10000元。
本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起诉,长沙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其重整申请,故本案移送永康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0年12月24受理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胡琦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施莹莺
判决日期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