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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正春
联系方式:0551-82333192
注册时间:2011-04-25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金巢大道1号北二楼203室、204室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一般经营项目:开发区政府性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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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刁文俊、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1民终7605号         判决日期:2021-02-23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刁文俊、原审被告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湖经开区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9)皖018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建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建海公司仅向刁文俊支付工程款74800元及逾期利息(本金32000元自2016年12月30日起、本金42800元自2017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日止)。事实及理由:《内外墙油漆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建海公司因工程需要安排各承包人对半汤华府项进行清扫工作,刁文俊同意在其45#、48#楼工程结算款中扣除5000元清扫费,一审未扣除5000元清扫费,系认定事实错误。 刁文俊辩称,建海公司主张扣除5000元清扫费,无相关合同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刁文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建海公司支付工程款79800元及利息(37000元自2016年8月29日起,42800元自2017年4月19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日止);2、巢湖经开区建设公司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对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2月28日,巢湖经开区建设公司与建海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载明:巢湖经开区建设公司将巢湖半汤华府31-43号、45-50号楼工程交由建海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121690231.27元;工程款按进度支付,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的80%,审计结束后付至决算审计价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息);质量保修期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14年6月21日,建海公司与刁文俊、徐光锁、徐明付、倪国年签订《内外墙油漆施工合同》及附加条款,合同载明:建海公司将45#-48#楼油漆工程施工项目委托给刁文俊施工,工程造价预算为内墙约1.3万平方米、外墙约0.45万平方米,内墙以每平方米公共部分12元计算(含乳胶漆二遍)、内墙顶面9元计算、墙面7元计算,外墙每平米31元计算(含真石漆底漆在内,但不含真石漆,真石漆建海公司提供),最终决算以实际涂刷面积计算工程款总造价;本工程建海公司委托刘朝礼为驻工地负责与刁文俊联系有关工程事宜;付款方式为建海公司应于油漆工程全部施工结束后10日内给予初验,所有内外墙腻子批灰结束(含外墙底漆在内)建海公司付给刁文俊工程总款的20%,公共部分乳胶漆与外墙真石漆全部施工完毕且通过初步验收,建海公司付刁文俊总工程款的30%,余款以竣工报告日期为准,在2016年12月30日前给予分期付清。 2014年9月10日,建海公司与刁文俊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载明:巢湖半汤华府31#-37#楼的室内外油漆工程分包给刁文俊;承包范围为承包外墙油漆的一切工序和一切辅助材料及人工费和吊篮(含吊篮的租赁、检测、安拆、维保、移位、运输等费用,注:建海公司提供真石漆面漆),承包内墙油漆的一切工序和一切辅助材料及人工费;外墙落水管需全体喷涂,不得漏喷或喷涂不均匀;喷涂外墙真石漆时需对外门窗和不能沾上油漆的构件做好保护,如对外门窗和不能沾上油漆的构件保护不完备,发生一切的清洗费用由刁文俊承担;开工日期以建海公司通知时间为准;承包方式及单价为外墙真石漆包工包辅材包底漆包挂吊篮单价每平米31元,内墙天棚两遍批腻子刷乳胶漆包工包料每平方米12元,天棚两遍批腻子包工包料每平米9元,墙面批腻子包工包料每平方米7元;付款方式为开工的第二个月开始申报已完成工程进度,每月按当月已完成工程量的30%付款,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建设单位付款后付至已完总工程量的70%,工程决算完成建设单位付款后六个月付至总工程量的90%,剩余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 案涉工程已于2015年11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刁文俊所施工的33#-34#楼油漆工程总价款为677800元,45#-48#楼油漆工程总价款为662299元。后建海公司给付部分工程款,差欠刁文俊33#-34#楼油漆款42800元,45#-48#楼油漆款37000元,合计79800元。 刁文俊主张根据《内外墙油漆施工合同》及《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45#-48#楼及33#-34#楼付款条件均已成就,建海公司抗辩根据《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以及建设单位仍有质保金未付的事实,建海公司付给刁文俊款项已超过70%,余款付款条件未成就。一审法院审查认为,1、《内外墙油漆施工合同》约定余款以竣工报告日期为准,在2016年12月30日前分期付清,且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11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因此45#-48#楼工程款付款条件已成就;2、《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建设单位付款后付至已完总工程量的70%,工程决算完成建设单位付款后六个月付至总工程量的90%,剩余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此处“工程决算完成建设单位付款”应视为巢湖经开区建设公司在工程决算完成后按约定付完工程进度款,建海公司认可巢湖经开区建设公司只差欠质保金未付,故认定巢湖经开区建设公司已按约支付了全部工程进度款,结合33#-34#楼工程欠款42800元占总工程款比例为6.7%,该欠款应为质保金,油漆工程属装修工程,质保期为2年,竣工验收至诉讼时已满2年,即33#-34#楼的工程款付款条件也已成就。 一审法院认为,刁文俊作为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其与建海公司签订的《内外墙油漆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该工程已竣工验收,33#-34#楼与45#-48#楼付款条件均已成就,对刁文俊主张建海公司支付余款79800元予以支持。建海公司辩称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应扣除45#-48#楼5000元的清扫费,刁文俊对此不予认可,且建海公司未举证证明,故不予认定。 建海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刁文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45#-48#楼油漆欠款37000元最后给付日应为2016年12月30日,该笔欠款的逾期利息应自该日期起算,33#-34#楼油漆欠款42800元的逾期利息应自质保期满日2017年11月20日起算,均计算至款清日止。 巢湖经开区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建海公司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刁文俊诉请巢湖经开区建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下欠工程款79800元付款责任,予以支持,但逾期利息系建海公司拖欠工程款所致,不应由巢湖经开区建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刁文俊工程款79800元及逾期利息(本金37000元自2016年12月30日起,本金42800元自2017年11月20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9800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刁文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40元,由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张长海 审判员马枫蔷 审判员方玮韡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俞文静
判决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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