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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955-7063622
注册时间:2002-08-30
公司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黄河花园三期68号楼
简介:
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二级,市政公用工程二级;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三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估算投资5000万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三级;建筑幕墙工程二级;园林绿化工程服务;环保工程。(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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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原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宁0522民初1590号         判决日期:2021-02-23         法院:海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受理了原告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原县三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河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百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宏禄、马明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三河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6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中标承建被告发包的海兴开发区三河镇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同价格为11474078.07元。同时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开工后先支付合同总价的25%,工程完成到60%时支付到合同总价的45%,工程完工时支付到合同总价的75%,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5%,余款保修期满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2016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竣工日期由原竣工日期往后顺延,工程范围、付款方式等按照原合同执行。2018年7月30日,经原、被告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联合验收,确定涉案工程质量合格。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城市保修期为1年,排水工程保修期为2年。2019年11月28日,被告委托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经审核,核定结算造价为11955709.12元,施工期间,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722089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33620.12元。综上,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233620.1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00041.52元,2020年5月15日之后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本息暂共计1333661.5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一、三河镇政府的建设工程是由海原县海兴开发区管委会代管,该工程款在海原县海兴开发区管委会。被告向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都是被告向管委会打报告,之后由管委会拨付给三河镇政府,再由三河镇政府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尚在管委会的账上;二、因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工,因此被告不应该支付利息。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除陈述外,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告中标承建被告发包的海兴开发区三河镇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同价格为11474078.07元。同时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开工后先支付合同总价得25%,工程完成到60%时支付到合同总价得45%,工程完工时支付到合同总价的75%,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5%,余款保修期满后付清的事实; 证据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视频光盘一张,证明因涉案工程存在群众拦工挡工,原告无法按照原合同工期完工,被告也无法及时协商调解,故双方于2016年10月10日签订协议约定,工程竣工日期由原竣工日期往后顺延,工程范围、付款方式等按照原合同执行的事实; 证据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2019年5月24日,原、被告约定城市道路保修期为1年,排水工程保修期为2年的事实; 证据四,《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2018年7月30日,经原、被告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联合验收,除路右,因监狱南侧K2+100至K2+750段征地没有达成协议(该段排水、路基已完成),余灰土、水稳、沥青、面色砖铺设无法施工外,其他工程内容已全部达到合格,并交付使用,质保期应自2018年7月30日起算的事实; 证据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工程竣工报告》复印件一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一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以上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2019年5月24日,经原、被告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查单位联合验收,确定涉案工程质量合格的事实; 证据六,《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2019年11月28日,被告委托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经审核,审定结算造价为11955709.12元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质证意见是: 对证据一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未按约定的工期进度施工;对证据二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系复印件,对其三性均有异议,不予认可,视频光盘中无法确认是否是涉案工程,被告不予认可;对证据三及证据六无异议; 对证据四、证据五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无异议,但合同约定的是2016年9月10日竣工,而原告的竣工日期是2018年7月30日,说明原告延期竣工,被告不应该承担利息。 被告对其辩称主张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六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故对其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2016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中标承建被告发包的海兴开发区三河镇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约定工期从2016年6月10日至2016年9月10日结束,合同价格为11474078.07元。同时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开工后先支付合同总价的25%,工程完成到60%时支付到合同总价得45%,工程完工时支付到合同总价的75%,竣工验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5%,余款保修期满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2016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竣工日期由原竣工日期往后顺延,工程范围、付款方式等按照原合同执行。2018年7月30日,经原、被告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联合验收,确定涉案工程质量合格。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城市保修期为1年,排水工程保修期为2年。2019年11月28日,被告委托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经审核,核定结算造价为11955709.12元,施工期间,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722089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33620.12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三河镇政府推拖至今未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海原县三河镇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33620.1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剩余工程款1233620.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卫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04元,由被告海原县三河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百强 人民陪审员马宏禄 人民陪审员马明 二○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邵新东
判决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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