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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
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方毅
联系方式:0411-87118888
注册时间:1985-08-10
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村883-33号
简介:
建设经营电厂及有关工程,包括筹集国内外资金;进口成套、配套设备;机具以及为电厂建设运行提供三材、燃料和材料、经营管理电厂宾馆(招待所);热力生产及供热(含热水)经营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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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海诉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大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辽0211民初1608号         判决日期:2021-02-23         法院: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国海诉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以下简称华能大连电厂)、大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达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国海、被告华能大连电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琦、宋天祎、被告顺达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千、王艳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原告系位于甘井子区xxxx号房屋所有权人。2018年12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华能大连电厂负有管理义务的位于原告房屋楼上七楼的供暖主管线发生爆裂,导致原告房屋被淹,造成原告家墙面、地板、电视柜及50幅名人字画淹。水淹发生后,二被告均未告知原告,原告在下午4时左右回到家中才发现家中所有房间均被水淹,各房间地面仍有存水。原告第一时间采取自救措施,并通报二被告。但因此时距离管道爆裂已经过去多个小时,因此原告的损失已经实际造成无法挽回。原告认为被告华能大连电厂管理不善,对原告家被淹存在过错。被告顺达物业作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应尽的责任,对原告的损失亦存在过错。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名人字画191060元,地板、墙面、电视柜损失合计8328元。 被告华能大连电厂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因果关系方面,虽然爆裂管线属于被告华能电厂维护范围,但华能电厂第一时间采取关阀措施,相反,被告顺达物业未及时告知原告管线爆裂情况以及原告未妥善保存字画是导致原告损失扩大的直接原因,且原告自始至终未能证明损害与管线爆裂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及原告提供的原告与物业公司对话录音证据,恰恰证明在被告华能电厂在管线爆裂后两三分钟即关闭阀门,在第一时间阻止损害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相反,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告知原告房屋进水情况,导致原告房屋内财物长时间浸泡,未妥善履行管理义务,物业公司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采取合理措施保存字画且在损害发生后未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导致损害发生、损害扩大。根据原告庭审陈述以及提供的视频、原告与华能供热办公室对话录音,足以证明原告保存字画的方式严重不当。原告持有的字画大多没有进行装裱,也未单独密封或采取防潮防湿措施,从放置位置来看,既未放在高处也未悬挂于墙面上,而是整体以未装裱的宣纸状态随意裸放于敞口的普通快递纸壳箱内并放置于门口的地面上。因此原告未尽到妥善保存义务,原告的不当保存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在原告屋内进水的情况下,原告随意将箱内字画丢弃地上进行拍照也会造成书画的二次损坏。此外,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损害发生前字画的实际状态以及损害发生与管线爆裂的因果关系,即原告损害就是本次水淹导致,并非是水淹画或事后故意损毁,原告不能证明前述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侵权结果方面,原告主张的字画损害结果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且超出被告华能电厂预期。原告虽然申请对字画损失进行鉴定,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字画购买时间、购买来源、购买金额及对应凭证,导致[大文鉴字(2019)]012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的前提条件未能成立。此外,《鉴定报告》既未对字画作者本身知名度、作品内容、作品形成时间、作品用材进行论证,也未比较分析同一作者同类字画的市场价值,且部分作者查无此人,但直接作出字画损失结论,显然是不具有说服力的,鉴定结论自然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同时,鉴定报告具体内容存在实质性错误。鉴于[大文鉴字(2019)]012号《鉴定报告》存在重大瑕疵,依法不应采信。原告与被告华能电厂系供用热合同关系,双方确定供用热合同关系时,供暖管道爆裂导致地板、墙面、家具等常规财产损失属于订立合同时被告华能电厂可以遇见的损失范围,但原告主张的名人字画该类特殊财产损失显然超出订立合同时被告华能电厂作为理性人标准的行为预期,属于不可以预见的损失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在损失赔偿责任范围内。本案诉争侵权行为,是建立在双方存在供用热合同的基础上,除侵权法律关系外,还涉及双方供用热权利义务平等保护问题。此外,本案并非特殊侵权行为,而是一般侵权行为,依照民事举证原则,原告应当对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及因果关系承担严格举证责任,如果任一证明要件原告无法证明,则被告华能电厂不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在原告既不能够举证证明因果关系、损害结果的情况下,也不能够证明原告履行了妥善保管义务的情况下,存在原告持有水渍画并故意扩大损失的高度可能性,在此情形下,如仍认定被告华能电厂需要对原告损失尤其字画损失承担侵权责任,一方面违背了民事诉讼中一般侵权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另一方面会鼓励恶意的业主在供热事故发生后将特殊贵重财物浸泡在漏水中以实现恶意索赔,这将会导致供用热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加重供热企业的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注意辩证理解并准确把握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商事审判基本原则;注意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逻辑和价值相一致思维、同案同判思维,通过检索类案、参考指导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有效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本案对于类似案件处理具有深远影响,请贵院结合供热服务实务及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依法裁判,平等保护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顺达物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被告华能大连电厂作为案涉管道的维修养护义务人,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原告将贵重物品随意放置,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对本案财产损失具有严重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三,被告顺达物业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应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不包含供暖、自来水管道的维护管理以及业主室内的维护管理。因此本案中顺达物业无论是从法律义务还是合同义务都仅是在发现供暖管道破裂后,通知华能大连电厂,并配合其完成修理工工作,不包含原告所谓的应当通知原告的通知义务。而顺达物业在发现管道破裂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华能大连电厂维修人员,并在维修人员到来后积极协助进行后续维修工作,已经充分尽到了配合协助义务,不应当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原告的损失在漏水发生后就已经形成,顺达物业是否通知原告并不影响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若原告认为顺达物业未通知的行为造成损失扩大,应当对其损失是否扩大以及扩大部分的损失是多少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案涉损失是原告与华能大连电厂共同行为所致,顺达物业对此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大连市甘井子区xxxxx号业主。2018年12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泉水N2区27号楼3单元7层供暖主管线发生爆裂,造成原告房屋进水。爆裂管线属被告华能大连电厂维护管理范围。 经原告申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中诚信司鉴所(2019)价鉴字第0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于原告所申请的对案涉房屋已损坏的地板、墙面(客厅卫生间两侧墙下端、北卧室南墙下端、南卧室北墙下端)及电视机柜的造价作出鉴定意见为8328元。原告为此预交鉴定费4000元。 经原告申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大文鉴字(2019)012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确认案涉房屋内损失物品50幅字画作品市场参考损失价为191060元,后该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我院出具大历文发(2019)10号《关于鉴定报告“送鉴品明细表”中6号王俊作品说明》,该说明中提到其公司经落实核查后发现,上述鉴定报告中《大连历代文物鉴定中心现场鉴定登记表》中编号6号王俊“道法自然”与编号48号“道法自然”是同一幅作品,因此《送鉴品明细表》中,6号王俊“道法自然”与48号“道法自然”是同一幅作品,因此在鉴定报告中减掉一幅南景宅“道法自然”作品,案涉房屋内损失物品50幅改为49幅字画作品,市场参考损失价191060元改为187460元。原告为此预交鉴定费2万元。 上述事实有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报告、鉴定费收费票据及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赔偿原告刘国海地板、墙面及电视机柜损失合计11095.2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刘国海地板、墙面及电视机柜损失合计1232.8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赔偿原告刘国海字画作品损失合计176341元。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刘国海字画作品损失合计10373元。 五、驳回原告刘国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降低诉讼请求,故按其降低后的诉讼请求收取4288元,退还原告1662元;上述实际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88元,由原告负担404元,由被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负担3657元,由被告大连顺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7元,由被告负担的部分,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合议庭
审判长刘欣审判员王菲人民陪审员邢秀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曹秀玲
判决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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