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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鸿鹤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66万元
法定代表人:陶瑞
联系方式:0551-63650063
注册时间:2007-05-28
公司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与肥西路交汇处东南角广大商务中心办1204室
简介:
物业管理;水电安装;园林绿化工程及养护;楼宇安全防范工程;展台设计与制作;会展服务;品牌策划及活动推广;外墙清洗、保洁服务、道路清扫保洁、水域清理、市场管理、家政服务、秩序维护、仓储服务(除危险品)、商品包装、搬运装卸;农产品、建材、装饰材料、涂料、五金交电、通信器材、电线电缆、电力设备、通风设备、办公用品、家具、服装、预包装食品销售;家用电器安装、销售;装饰工程、照明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教育设备、机电设备、防火门、人防门安装销售;工程机械销售、租赁;房屋租赁;停车场管理;市政工程养护;小广告清理;农贸(集贸)市场管理;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及咨询服务;市容环境第三方测评与咨询;改革第三方评估;绩效第三方评估;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估;公共厕所维护管理保洁;垃圾清运、转运;生活垃圾及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运营服务;劳务派遣;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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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燕与合肥鸿鹤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丰岩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121民初2752号         判决日期:2021-02-23         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海燕与被告合肥鸿鹤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鹤物业公司)、安徽丰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海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美、被告鸿鹤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丰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平、刁俊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海燕申请对房屋损失进行了评估,同时申请对造成损失的原因进行鉴定,本院依法予以扣除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吴海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吴海燕房屋损失费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全款付清,于2017年初夏5月份收到房屋钥匙,接着开始装潢。装潢完毕后,等晾干就去居住。2018年再去看房屋时,发现屋里地板上都是大便等污水,导致不能居住。原告多次与物业和开发商交涉,要求解决问题,并信访到水湖镇人民政府,均没有得到解决,导致现在一直不能居住。房屋地板被污水污染,必须更换地板,估计损失费20000元,如不能确定,请贵院主持进行鉴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请。 鸿鹤物业公司辩称,1.涉案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原告使用,在交付之前,该房屋设计及建筑均已经过合格验收,因此该房屋不存在设计和建筑质量;2.对于该房屋受到污染,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受到污染是被告物业公司所管辖范围内的公共部分,因此该污染与我公司无直接关系;3.原告主张的损失费用与鉴定结果存在较大区别,且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对原告的主张应予驳回。 丰岩公司辩称,1.原告与我公司系商品房买卖关系,本次原告起诉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故我公司不是适格被告;2.我司公所出售房屋于2017年4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7年5月8日向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并向原告交付使用,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3.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对其主张的诉请和事实与理由及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原告房屋损坏的理由有很多种,如装修问题、不当使用、相邻权等,现无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房屋受到污染是我公司侵权所致。综上,我公司认为本案原告的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2016年6月25日,水金山、吴海燕与被告丰岩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丰岩御景天成5幢403室房屋,该房屋于2017年5月份交付。原告接收房屋后,对该房屋进行装潢后未居住。2018年原告再去看房屋时,发现了屋里地板上都是大便等污水,造成房屋地板被污水污染,需要更换,且不能正常居住。2020年9月10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安徽新安资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14000元。鉴定机构对原告的房屋损失原因的申请,因原告未交鉴定费而未予鉴定。 另查明:鸿鹤物业公司系涉案房屋的物业服务公司,其与丰岩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的第二条第1项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所的使用管理及维修养护。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污染照片、评估报告及鸿鹤物业公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丰岩公司提交的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物业组织调解照片打印件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辩解等予以证明并在卷佐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本案均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合肥鸿鹤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吴海燕财产损失4200元; 二、驳回原告吴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海燕负担105元,被告合肥鸿鹤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曹宜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陶艳艳 书记员张悠
判决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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