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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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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诉石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内2922民初530号         判决日期:2021-02-22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诉被告石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潘多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军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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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付供暖费本金55㎡×20.8元=1144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1144×9.425‰÷30000=0.55元/天×150天=53.90元,共计1197.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原告的暖气供应户,被告2016-2017季采暖期的暖气费至今未交,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脱,原告为了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释义182条、184条、热力合同可参照适用供电合同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供暖本金利息共计1197.90元。 被告石军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在2016—2017年度的采暖期内向被告石军的面积为55平方米的住房提供了暖气,被告石军未及时缴纳取暖费。原告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虽然提出了要求被告石军支付相应利息53.90元(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即:1144×9.425‰÷30000=0.55元/天×150天)的诉求,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故原告的该项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石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支付2016—2017年度取暖费1144元。 二、驳回原告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石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哈斯乌拉 审判员浩斯白尔 人民陪审员曾晓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肖尔格
判决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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