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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8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俊
联系方式:023-67088666
注册时间:2003-11-21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华盛路10号第45层1#1-6单元、2#7-11单元
简介:
一般项目:对渝中区化龙桥“重庆天地新城”项目进行开发、建设、销售、出租与物业管理;零售工艺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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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时间记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裁定书
案号:(2020)渝05破申600号         判决日期:2021-02-22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天地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以被申请人重庆时间记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间记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交了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11月23日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数英、李晶晶,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到庭参加听证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时间记忆公司辩称,1.时间记忆公司已代替重庆时间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间汇公司),成为其与瑞安天地公司《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合同主体,时间记忆公司依据该租赁合同对租赁物内设施享有所有权、对瑞安天地公司享有收取退广费等权利。时间汇公司与瑞安天地公司关于《租赁合同》解除及赔偿的民事诉讼,不能约束时间记忆公司。2.根据(2016)渝0103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时间记忆公司成为《租赁合同》主体后,向租赁物支出了装修费4959373元,而该款项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应由瑞安天地公司承担,故时间记忆公司对瑞安天地公司享有债权4959373元。3.根据(2016)渝0103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及《租赁合同》的约定,时间记忆公司对装修过程中没有与租赁物形成添附的物品享有所有权,而该部分价值为19655584.9元。因此,在瑞安天地公司封锁租赁物,导致时间记忆公司无法变卖资产清偿债务,且时间记忆公司对瑞安天地公司享有的债权远超过其对时间记忆公司享有的债权的情形下,时间记忆公司不符合破产条件,请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2017年9月,钟炳会等31人将其对时间记忆公司享有的债权共计5620299.05元转让给瑞安天地公司,时间记忆公司同时在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书上加盖印章予以确认。 2018年2月7日,瑞安天地公司就钟炳会的上述转让债权对时间记忆公司提起诉讼。2018年5月21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3民初5404号民事判决,判决时间记忆公司向瑞安天地公司支付保证金、押金、未付营业款等共计401379.1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因时间记忆公司未依法履行,瑞安天地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8月27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03执2843号执行裁定书,以时间记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时间记忆公司于2015年2月6日登记设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5000万元,登记机关为重庆市渝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股东为重庆创食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2016年1月8日股东由重庆时间汇发现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重庆创食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6号6楼部分,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咨询;餐饮服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按许可证核定期限及范围从事经营);预包装食品经营(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按许可证核定期限及范围从事经营);娱乐场所经营(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按许可证核定期限及范围从事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取得相关资质许可后方可执业);会议及展览服务(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或许可的项目除外);摄影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不含文物);企业管理咨询;旅游信息咨询(不含旅行社业务)。【以上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还查明,瑞安天地公司与时间汇公司就《租赁合同》履行、解除事宜产生多起诉讼。分别为: 2016年,时间汇公司以瑞安天地公司为被告,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渝0103民初2919号】,诉请瑞安天地公司支付推广费。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推广费支付条件未成就而驳回时间汇公司的诉讼请求。时间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时间汇公司以瑞安天地公司为被告,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渝0103民初7195号】,诉请确认瑞安天地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时间汇公司发出的《关于解除及的函》无效。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时间汇公司的诉讼请求。时间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3月31日,瑞安天地公司以时间汇公司、何燕灵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渝05民初301号】,诉请确认《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已解除,并由时间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18年5月4日,本院就该案作出民事判决,认定瑞安天地公司与时间汇公司系《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合同主体,并判决时间汇公司向瑞安天地公司支付提成租金、违约金等共计45763857.91元。何燕灵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渝民终30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渝05民终150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查明,2020年11月11日,时间记忆公司以瑞安天地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2020)渝05民初3299号】,诉请解除其与瑞安天地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即时间汇公司与瑞安天地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要求瑞安天地公司赔偿损失3200万元。该案现在审理过程中
判决结果
受理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重庆时间记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何玉 审判员陈雪梅 审判员周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甘霖 书记员郭钰婧
判决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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