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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董冬益
联系方式:0531-82316665
注册时间:2006-04-26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66号(林家庄)
简介: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道路及桥梁检测;普通机械、配件及所需工程材料的生产、销售;交通安全设施、收费设施及电视监控设备的安装;与上述业务活动有关的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公路、桥梁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业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咨询以及开展相关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业务;城市轨道建设(上述范围涉及资质、许可证、国家专项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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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赵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7民终6828号         判决日期:2021-02-22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济南第二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光全,原审被告王云彬、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保险潍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1民初5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平安保险济南第二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9)鲁0781民初595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依据山东信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鲁信源第20190210号资产评估报告认定被上诉人的交通事故损失为1873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鲁信源第20190210号资产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首先,一审法院鉴定程序不合法,山东信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未通知上诉人参与现场查勘;其次山东信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不具备本案标的物的鉴定资质。保险公估是一项特殊的行业,有其自身很强的专业性和严谨性,因此法律规定能够对保险标的进行估价的公司及人员应该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并且保险公估机构只有通过中国保监会的审批方能设立,并从事对保险标的的估价,其从事鉴定的人员则必须具有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才能从事相关保险公估的相关鉴定工作。一审法院委托的山东信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资产评估公司而非保险公估机构,仅能够从事资产评估的相关工作,未经中国保监会的审批不得从事保险公估,不具备鉴定保险标的损失的资格,其鉴定人非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没有资格从事保险公估行业,所以其作出的评估报告书不能够作为认定被上诉人交通事故损失的依据。 被上诉人赵光全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安盛保险潍坊支公司陈述称:对一审判决书无异议,且已经实际履行。 原审被告王云彬二审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赵光全一审诉称:2017年12月12日16时40分许,王云彬驾驶鲁A6××××轻型货车沿青州马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前史路与马氏路路口直行过路口时,与沿前史路由西向东行驶过路口的李莉驾驶的鲁GM××××大型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碰撞后公交车失控,冲出路面,撞到路南侧的房屋及屋外停放的设备上,致王云彬及乘坐人王新慧受伤,车辆及赵光全的房屋及设备受损。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王云彬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赵光全、王新慧不承担事故责任。为保护王云彬的合法权益,特诉来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赔偿赵光全房屋损失等损失共计187300元,由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云彬、平安保险济南第二支公司、安盛保险潍坊支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12月12日16时40分许,王云彬驾驶鲁A6××××轻型货车沿青州马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前史路与马氏路路口直行过路口时,与沿前史路由西向东行驶过路口的李莉驾驶的鲁GM××××大型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碰撞后公交车失控,冲出路面,撞到路南侧的房屋及屋外停放的设备上,致王云彬及乘坐人王新慧受伤,车辆及赵光全的房屋及设备受损。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王云彬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赵光全、王新慧不承担事故责任。青州凯程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系鲁GM××××大型客车的实际车主,李莉系青州凯程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鲁GM××××大型客车在安盛保险潍坊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交强险期限自2017年7月26日零时始至2018年7月26日二十四时止。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鲁A6××××轻型货车的实际车主,王云彬系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事故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鲁A6××××轻型货车在平安保险济南第二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自2017年5月31日零时始至2018年5月30日二十四时止,商业三者险期限自2017年5月31日零时始至2018年5月30日二十四时止,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1500000元,约定不计免赔。赵光全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如下损失:房屋损失费161280元(有评估报告佐证)、租赁费15000元(有评估报告佐证)、地磅维修费8800元(有评估报告佐证)、评估费2220元。对赵光全主张的上述损失损失,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云彬、平安保险济南第二支公司、安盛保险潍坊支公司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直接予以确认。赵光全已与李莉、青州凯程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就损失赔偿达成协议,撤回对李莉、青州凯程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再查明,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549元/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4798元/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6297元/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为11270元/年。 一审法院认为,赵光全与李莉、王云彬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使原告受伤属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进行了事故成因分析,确定王云彬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赵光全不承担事故责任,对此予以确认。该事故系机动车与机动车间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责任确定王云彬与李莉的赔偿责任比例应以7:3为宜。王云彬系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事故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其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赵光全主张的各项费用,已经确认的损失为187300元。综上,赵光全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187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强制实行的法定险种。因李莉驾驶的鲁GM××××号车辆在安盛保险潍坊支公司处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保护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而强制实行的法定险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赵光全的损失,应由安盛保险潍坊支公司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因王云彬驾驶鲁A6××××轻型货车在平安保险济南第二支公司处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保护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而强制实行的法定险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赵光全的损失,应由平安保险济南第二支公司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对赵光全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的超出交强险以外的损失1833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关于“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和侵权责任发的相关规定有侵权人予以赔偿”之规定,对赵光全的该部分损失,应由王云彬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128310元。因本案肇事车辆在平安保险济南第二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该部分损失128310元应由平安保险济南第二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王云彬、平安保险济南第二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赵光全财产损失2000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赔偿赵光全财产130310元;三、驳回赵光全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3370元,由赵光全负担1011元,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359元。 本案二审期间,各方均无新证据提交。二审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建伟 审判员李莉 审判员张守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童瑶涵
判决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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