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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东辉
联系方式:15088630870
注册时间:2003-03-24
公司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60号
简介: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池制造;电动机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机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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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8民初14200号         判决日期:2021-02-22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控股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曹操货的公司)、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利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军伟、被告深圳曹操货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被告搜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吉利控股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深圳曹操货的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5035595号“曹操CaoCao”商标、第16873716号“曹操专车”商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停止在其运营的“曹朝货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官方网站(www.×××.com)中使用“曹操货的”字样;2.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曹操”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3.深圳曹操货的公司赔偿吉利控股公司经济损失95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包括调查取证费2万元、公证费2万元、差旅费1万元);4.搜狐公司在搜狐网(www.sohu.com)连续24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事实和理由:吉利控股公司依法享有第5035595号“曹操CaoCao”商标、第16873716号“曹操专车”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在其官方网站(www.×××.com)、“曹朝货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搜狐网(www.sohu.com)中大量使用“曹操货的”字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吉利控股公司的商标权。同时,深圳曹操货的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对涉案商标及“曹操专车”品牌理应知晓,但仍将“曹操货的”作为字号登记使用,并对其企业名称进行宣传,具有明显“搭便车”及攀附吉利控股公司商誉的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搜狐公司在其经营的搜狐网汽车栏目中发布《购物狂欢节配送选“曹操货的”》《热烈祝贺“曹操货的”A轮1.5亿元融资成功!》等多篇文章,对深圳曹操货的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宣传,构成共同侵权。故诉至法院。 深圳曹操货的公司辩称:1.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曹操货的”不侵害吉利控股公司的商标权。深圳曹操货的公司注册时间早于吉利控股公司经受让取得涉案第5035595号商标的时间,故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深圳曹操货的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属于在先使用、善意使用。曹操是历史人物,深圳曹操货的公司使用“曹操”是出自曹操出兵及时、兵贵神速的典故,结合深圳曹操货的公司从事货运服务从而突出货运快速的特点,因此曹操是描述性的词汇。而涉案商标在运输服务上显著性较弱,结合深圳市没有吉利控股公司的“曹操专车”服务,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曹操货的”字样不侵害吉利控股公司的商标权。2.由于深圳曹操货的公司注册时间早于吉利控股公司取得涉案商标的时间,故深圳曹操货的公司是在不同的地域范围内使用了“曹操货的”的服务名称,构成善意使用,且深圳曹操货的公司无法得知吉利控股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权益。3.深圳曹操货的公司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即使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因为善意使用而纳入了涉案商标的保护范围,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仅为添加标识而有所区分,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在实际使用中也完整地使用了其享有的“曹朝货的”商标,可以与吉利控股公司有所区分。对于合理开支部分,吉利控股公司没有提供票据,深圳曹操货的公司不应予以赔偿。综上,不同意吉利控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搜狐公司辩称:1.搜狐公司仅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文章是由深圳曹操货的公司上传发布,搜狐公司未对上传的内容进行编辑、修改,且在网页中突出显示入驻用户的用户名称、头像和发文情况,并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是发布平台,搜狐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且搜狐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及时删除了涉案文章,已履行了注意义务。2.因搜狐公司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吉利控股公司要求搜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搜狐公司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综上,不同意吉利控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吉利控股公司主张的涉案商标 第5035595号“曹操CaoCao”注册商标(见附件1),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39类货运、运输、旅客运输等,申请日期为2005年12月1日,有效期限自2009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2016年3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杭州哈曼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吉利控股公司。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8月20日。 第16873716号“曹操专车”文字商标(见附件2),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39类运输、汽车运输等,注册人为吉利控股公司,申请日期为2015年5月5日,有效期限自2017年9月14日至2027年9月13日。 吉利控股公司主张其长期大量使用涉案商标,并提交以下证据:1.曹操专车项目计划书、运营简介,上述证据均为公司内部材料,其中在运营简介部分载明曹操专车自2016年1月1日正式在杭州滨江区上线公测,青岛地区也已于2016年7月上线。2.曹操专车照片及曹操专车服务站照片,照片显示车辆上有“曹操专车caocao”标识(见附件3),吉利控股公司未提交上述照片原件。3.曹操专车官网(www.caocaokeji.cn)网页打印件,该网页于2019年1月16日打印,首页左上角有“曹操专车caocao”标识,其中介绍“2015年5月21日曹操专车成立,2016年1月1日杭州上线,2017年2月28日曹操专车获得首张新能源汽车网约车牌照”等。4.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其中载明业户名称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优行公司),有效期为2015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8日。5.两份《商标授权使用书》。2016年4月30日,吉利控股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使用书》,将吉利控股公司享有权利的第5035595号涉案商标授权给杭州优行公司使用,并约定未经注册人同意,使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第三人使用,授权方式为无偿使用,授权使用期限为2016年4月30日至2019年8月20日。2017年9月14日,吉利控股公司再次出具《商标授权使用书》,将吉利控股公司享有权利的第16873716号涉案商标授权给杭州优行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2017年9月14日至2027年9月13日,其余内容与上述《商标授权使用书》内容一致。吉利控股公司还提交了杭州优行公司的营业执照,其中显示优行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1日。6.杭州优行公司、苏州市吉利优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广告合同5份及相关企业的广告费发票14张,其中载明的合同签订日期均在2017年3月之后。 吉利控股公司主张,在深圳曹操货的公司成立之前,吉利控股公司的“曹操专车”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易观千帆网(www.qianfan.analysys.cn)中“曹操专车”应用数据分析截图打印件,该网站的数据说明部分载明,应用千帆只对独立APP中的用户数据进行检测统计,其中关于曹操专车应用数据趋势部分显示,自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活跃用户自60余万人降低至40余万人后,再回升至近70万人;网页还载明2016年10月,曹操专车的日均活跃用户为5.27万,位列第五名,第一名的滴滴出行为763.05万;日均启动次数为21.73万次,位列第五名,第一名滴滴出行为4229.61万次;该网站还对曹操专车2016年10月的地域分布数据进行了统计,分布城市包括杭州(41.3%)、青岛(31.78%)、济南(5.6%)、宁波(2.48%)、枣庄(1.59%)、烟台(1.01%)、南京(0.81%)、上海(0.76%)、泰安(0.73%)、廊坊(0.69%)。2.“曹操专车”荣誉及自行制作的荣誉统计表,包括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16年7月26日颁发的“2016中国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交流大会指定服务用车”奖牌、全球中小企业发展论坛组委会于2015年11月28日颁发的“指定出行服务商”奖牌,统计表中的其他荣誉未提交相应证据。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增补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绿色公务·曹操专车)为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定点服务机构的通知》,该通知于2016年11月16日印发。4.新闻报道网页打印件,包括中国网于2016年11月30日发布的文章《世界工业设计大会落户良渚曹操专车成指定出行服务商》,浙江省财政厅网站于2016年11月发布的文章《曹操专车成为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出行定点租赁用车》,浙江在线网于2015年10月26日发布的文章《孙杨在杭城开博瑞做公益幸运乘客们激动坏了》,搜狐网于2015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章《李书福这么玩曹操小乔知道吗》,其中载明“曹操专车刚刚在宁波起步,目前仅仅是一个城市”。 二、关于被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8)浙杭之证字第14665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12月26日,在手机应用市场上下载并打开微信应用程序,输入账号密码后登陆,在搜索框中输入“曹朝货的”,进入关注的名为“曹朝货的”的微信公众号,推送信息显示“曹操货的是中国第一家针对专业市场/企业客户,采用“新能源汽车+互联网+专人标准化服务”模式的定制化B2B平台……”。点击更多资料,显示微信号为×××,账号主体为深圳曹操货的公司。查看该公众号的历史消息,显示自2017年6月22日至2018年12月22日,共有八篇文章的标题及正文内容中,大量突出使用“曹操货的”字样。 (2018)浙杭之证字第14664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12月26日,在360浏览器中搜索“曹操货的”,点击搜索结果第一条进入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官网(www.×××.com),主页左上角有“曹朝货的”标识,车辆图片上有“叫曹操曹朝到”“曹朝货的”字样。在“关于曹朝”板块中有深圳曹操货的公司简介,介绍中均突出使用“曹操货的”指代深圳曹操货的公司;“新闻动态”中的多篇新闻标题中亦突出使用“曹操货的”字样。在百度搜索中搜索“曹操货的搜狐”,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进入搜狐网(,跟其他公司比有什么优势?”的文章,发布时间为2017年5月11日,发布人为“曹朝货的”,页面底部有“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内容。点击“曹朝货的”的搜狐号,其中显示自2016年12月29日至2018年11月1日,共发布了“从珠三角到长三角,曹操货的上海-杭州同启”“曹操货的与苏宁正式达成战略合作”“同城货运独角兽‘曹朝货的’助力新经济创新腾飞”“‘独角兽’企业IPO开绿色通道‘曹操货的’助力新经济创新腾飞”“曹操货的荣获‘2017年度中国新能源汽车运营商优秀品牌’大奖!”“曹操货的联手京东打造家电新能源全城配送业务”“曹操货的:同城货运最受欢迎平台”“曹操货的是做什么?曹操货的开创纯电动配送新朝代”“喜讯!祝贺曹操货的与木屋烧烤展开战略合作”共十篇文章,上述文章标题和正文中多处突出使用“曹操货的”指代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在百度搜索中搜索“曹操货的1.5亿”,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显示搜狐网有标题为“热烈祝贺‘曹操货的’A轮1.5亿元融资成功!”的文章,发布时间为2018年2月9日,发布人亦为“曹朝货的”。 吉利控股公司依据上述证据主张,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在其运营的官方网站(www.×××.com)、“曹朝货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以及搜狐网(二项,构成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服务,即运输、汽车运输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行为,侵害了吉利控股公司享有的商标权。搜狐公司与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就搜狐网中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将“曹操”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吉利控股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受让取得涉案第5035595号注册商标,故吉利控股公司仅就受让该商标后的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权利。对于与“曹朝货的”相关的使用行为,在本案中不予主张。 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对于上述证据中的使用行为不持异议,对于“曹朝货的”微信公众号、深圳曹操货的公司官网由其运营以及搜狐号中的文章由其发布亦认可,但主张其使用带有“曹操货的”字样的企业名称的时间早于吉利控股公司受让取得涉案第5035595号商标的时间,并使用深圳曹操货的公司的企业名称开展相关运输业务,故深圳曹操货的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在先使用和善意使用。为此,深圳曹操货的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深圳曹操货的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其成立日期为2016年9月18日。2.中国商标网打印件,显示第5035595号商标于2016年12月27日转让给吉利控股公司。3.深圳曹操货的公司与案外人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16年12月13日间订立的八份《货物运输服务合同》、一份《曹朝货的承运协议》及发票6张。 搜狐公司主张搜狐网中的涉案文章系深圳曹操货的公司上传并发布,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且收到起诉状后已删除了涉案文章,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为此提交了《搜狐号服务协议》和后台信息打印件。名为“曹操货的”的用户的后台信息显示,媒体账号名称为“曹朝货的”,企业名称为深圳曹操货的公司,还包括申请人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并附有深圳曹操货的公司的营业执照。后台信息还显示涉案文章于2019年2月20日、2019年3月22日被删除,理由为文章侵权或权利人投诉。吉利控股公司认可搜狐网中的涉案文章均已删除。 庭审中,深圳曹操货的公司表示其公司官方网站已无法打开,微信公众号的涉案文章仍未删除。吉利控股公司对官方网站的情况不予认可。 三、其他情况 吉利控股公司主张深圳曹操货的公司赔偿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为此提交了金额为5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国内公证申请表和公证委托授权书。 以上事实,有吉利控股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备案证、照片、合同、发票、申请表,深圳曹操货的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网页打印件、合同、发票,搜狐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后台信息打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的庭前会议笔录和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5035595号“曹操CaoCao”商标、第16873716号“曹操专车”商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运营的“曹朝货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官方网站(www.×××.com)中突出使用“曹操货的”字样;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立即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不得突出使用“曹操”“曹操货的”字样;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 四、驳回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已交纳),由被告深圳市曹操货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张弓 审判员王栖鸾 人民陪审员袁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园园
判决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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