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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华君广告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昌卫
联系方式:0891-6158919
注册时间:2012-12-04
公司地址: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世通阳光新城1号楼542
简介:
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凭备案证经营);广告信息咨询;服装、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文化体育用品、建筑材料、通讯器材(不含无线通讯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销售;摄影、摄像服务;影视制作、电子媒体制作;举办文化艺术交流会、研讨会、讲座;专题片拍摄及后期制作;电脑图文设计制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音像、视频录制、剪辑;影视策划;电子产品、音响设备、视频设备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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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华君广告有限公司与贵州非凡空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2301民初10457号         判决日期:2021-02-22         法院: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藏华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广告公司)与被告贵州非凡空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凡空间广告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君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若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非凡空间广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华君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欠广告发布费共计人民币170000元(大写:壹拾柒万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支付广告费滞纳金暂算至2020年10月14日共计人民币48909元(大写:肆万捌仟玖佰零玖元整),从2020年10月14日起以17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20181026-GXY),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在贵州XX机场T2航站楼,媒体编号:GXY-XX、GXY-XX(机场编号:GXY-21N-XXX、GXY-22N-XXX)媒体位置发布“XX地产品牌”广告,广告发布时间自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4日(实际发布时间自2018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5日),广告均已正常发布完毕。按照合同第5.3条付款方式约定,被告尚欠原告第二期合第三期全部广告发布费共计人民币17万元(大写:壹拾柒万元整),并支付原告迟延支付广告费滞纳金人民币4.8909万元(大写:肆万捌仟玖佰零玖元整),暂算至2020年10月14日,以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根据合同第10.5条约定滞纳金比例由0.4%下调至0.05%)。 被告贵州非凡空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9日,非凡空间广告公司作为甲方与华君广告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1.广告媒体。1.1本合同所称的“广告媒体(阵地)”附件所标注的媒体为止XX机场T2航站楼,媒体编号GXY-XX、GXY-XX(机场编号:GXY-21N-XXX、GXY-22N-XXX),媒体规格GXY-D1:3.1m(高)×3.3m(长)×2面=20.5㎡/块;GXY-J2:2.5m(高)×7.2m(长)=18㎡/块,乙方同意将该广告媒体交付给甲方用于XX地产品牌广告发布(如甲方更换客户,须提前告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更换客户),据此甲方获得该广告媒体的使用权。1.2……;2.广告发布期限。2.1广告发布期限自2018年11月5日-2019年11月4日。(以实际上刊时间为准)。2.2合同有效期限内,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合同(不可抗力原因及本合同约定可单方面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否则终止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2.3……;3.基本条件……;4.广告发布用途……5.广告发布费用及支付方式。5.1广告发布费包括:5.1.1媒体发布及维护费用;5.1.2媒体灯具及用电费用;5.1.3相关部门的审批费用;5.1.4广告媒体首的画面制作安装费用。5.2广告发布期为一年,广告发布费总计人民币34万元(大写:叁拾肆万元整)。5.3付款方式:第一期:2018年11月5日前,甲方支付乙方广告发布费总额的50%,即人民币17万元;第二期:2019年5月1日前,甲方支付乙方广告发布费总额的40%,即人民币13.6万元;第三期:2019年10月1日前,甲方支付乙方广告发布费总额的10%,即人民币3.4万元。以上付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5.4乙方收款账户……;6.广告设计及经营……;7.广告媒体的照明时间为:按机场统一规定;8.甲方的权利与义务……;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0.违约责任。10.1……。10.5非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延期支付应支付合同款项或其他款项的,每逾期1天,应承担应付款金额0.4%的滞纳金。延期付款连续超过7天,或者逾期付款超过2次的,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可单方终止合同、拆除画面广告,并追究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并对合同修改、变更、争议解决等做了约定。在合同的甲方处有非凡空间广告公司加盖公章,并有授权代表向XX的签字,乙方处有华君广告公司加盖公章授权代表处有任XX的签字。合同签订后,华君广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涉案广告媒体交付给非凡空间广告公司用于XX地产品牌广告发布。 另查明,2019年11月15日,非凡空间广告公司通过兴义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华君广告公司支付第一期广告费用17万元至华君广告公司XXXX银行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部账户。 上述法律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广告发布合同》、广告牌照片、XXXX机场广告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证明、XX银行回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故作认定
判决结果
一、由贵州非凡空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藏华君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17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违约金至广告发布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西藏华君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4元,减半收取2292元,由贵州非凡空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吴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万韫
判决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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