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宏鑫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丹阳市陵口镇嘉华电器设备厂、唐茄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1081执1163号
判决日期:2021-02-22
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仪征市宏鑫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丹阳市陵口镇嘉华电器设备厂、唐茄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2020)苏10民终15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丹阳市陵口镇嘉华电器设备厂自愿给付仪征市宏鑫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35万元,自2020年7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2万元直至付清。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保全费4120元,合计9380元,由仪征市宏鑫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丹阳市陵口镇嘉华电器设备厂负担。三、若丹阳市陵口镇嘉华电器设备厂任一期未按约定给付或逾期给付,仪征市宏鑫变压器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总货款数额45万元(减去已收货款数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保全费4120元,合计9380元,由丹阳市陵口镇嘉华电器设备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丹阳市陵口镇嘉华电器设备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茄平名下车牌号为苏L×××××起亚牌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本院依法在金融、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其他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元山
审判员张成河
审判员许翠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谈蓉蓉
判决日期
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