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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8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55-88616386
注册时间:1997-11-11
公司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鹏飞路大亚湾核电基地工程公司办公大楼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软件和信息技术、工程建设技术、质检技术的服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招标代理;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力设备和材料的购销(不含国家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租赁和商务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是:核电、火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热电联产、生物质能发电、其他电力、热力、燃气、水利、港口、码头、隧道、桥梁、公路、市政、工矿工程、架线和管道工程、节能工程、环保工程、生态保护工程以及民用建筑工程的承包、管理、咨询、监理;建筑工程施工(凭建筑资质证书经营);工程设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经营);乏燃料中间储存、乏燃料后处理工程的承揽和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及对外工程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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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曲靖市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云2503民初3714号         判决日期:2021-02-22         法院: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靖市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利达公司)与被告曲靖市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益达公司)、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利达公司、被告腾益达公司、中能公司、中广核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云利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腾益达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23254.71元,资金占用费90478.50元,合计1013733.2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息5.6%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2.判令被告中能公司、中广核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履行支付义务;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腾益达公司为被告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项下云南省蒙自市老寨风电场项目的承包人,2018年9月12日,被告腾益达公司将蒙自市老寨风电项目中的部分石挡墙施工分包给原告云利达公司,双方签订了《蒙自市老寨风电场项目石挡墙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老寨风电场项目5、6号主干道的挡墙及D01-02、C17-C21、B01-B07道路挡墙,由原告包工包料完成;费用综合单价为每平方280元,按实际完成的签证工程量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在监理公司监理下如期完成了建设工程,并移交给被告使用。2020年2月6日,被告腾益达公司出具了《合金笼挡墙砌筑结算》,核定总工程款为1424442.58元,其中含5%的一年期质保金,应付工程款为1353220.45元。原告为工程实际施工人,被告中能公司为发包人,被告腾益达公司为承包人,现本案涉及项目完工移交后质保期已届满,被告腾益达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24442.58元,但其支付了501187.87元后,剩余工程款923254.71元至今未付。 被告腾益达公司辩称:工程款结算及已支付的金额无异议,但利息不予支付。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挡墙垮塌,至今没有修复;在挡墙砌筑结算中已确认了挡墙塌方没有修复,因而没有支付剩余工程款;现在的事实不具备支付工程款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中能公司辩称:同意腾益达公司的处理意见;原告与我公司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并且我公司与中广核公司还不具备工程价款结算条件。 被告中广核公司辩称:1.工程公司非案涉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亦非案涉工程项目的发包人,不属于本案适格的被告,不应对腾益达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承担支付义务;2.原告要求工程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履行支付义务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018年8月,工程公司与腾益达公司签署《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项目新建道路(第一标段)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腾益达公司负责完成蒙自老寨250MW风电项目新建道路(第一标段)的施工任务;工作范围及内容为风电厂内运输道路、排水沟、过路涵洞施工、工程相关的检测等。原告诉求的款项,根据2020年10月11日腾益达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函,合金笼挡墙并不属于结算范围内,也不属于本公司与腾益达公司签署的《新建道路施工合同》工程范围,即原告并非该新建道路施工的承包人;另外,工程公司已经超付腾益达公司结算的工程款,其他款项还没有结算。综上所述,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对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发包方即被告中能公司因建设蒙自老寨250MW风电场,将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告中广核公司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承建,其中,中广核公司为EPC总承包联合体的牵头方;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场内外道路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安装工程施工、系统调试、送出和集电线路工程施工、技术服务及其他辅助系统的施工建设;初始合同价格为19.375亿元。2018年5月29日,经开标并评审,被告腾益达公司为该风电项目新建道路工程(第一标段)中标人,中广核公司与腾益达公司签订了《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项目新建道路工程(第一标段)施工合同》,中广核公司将其承建项目的新建道路工程(第一标段)分包由具有相应建设资质的腾益达公司承建,双方约定了工程范围及工程量、材料明细单价等,中标合同价格为26679202.48元。2018年9月12日,因砌筑石挡墙需要,腾益达公司将老寨风电场项目5、6号主干道的挡墙及D01-02、C17-C21、B01-B07道路挡墙交由具备资质的原告云利达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蒙自市老寨风电场项目石挡墙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1.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承包范围:老寨风电场项目5、6号主干道的挡墙及D01-02、C17-C21、B01-B07道路挡墙施工;3.合同价款为每立方米280元,按实际完成的签证工程量结算;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移交使用并开具发票后,2019年1月,腾益达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95%,结算价的5%为质保金,在工程验收一年后确认无质量整改项一次结清等。工程完工后,2018年12月24日,原告作为施工单位与被告腾益达公司、中能公司及监理公司对2#道路改扩建工程量进行了计量确认,砌浆砌石共计2543.90立方米;对颇者村段风机道路工程量进行确认,共计455.20立方米;2019年1月16日,上述各方对D17风机道路改扩建工程量进行确认,共计2267.51立方米。2020年1月6日,原告云利达公司、被告腾益达公司对蒙自市老寨风电场项目石挡墙施工合同进行结算,双方签订了《(云利达)挡墙砌筑结算》,该结算文件载明,合同结算价为896876.40元,扣除5%的质保金后,结算可支付金额为852032.58元;砌筑施工的2#风机道路挡墙垮塌一直没有修复,相关方没有达成一致,此部分挡墙工程量暂不予结算。2020年1月4日,双方补签了《蒙自市老寨风电场项目合金笼石挡墙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腾益达公司将蒙自市老寨风电场项目4#主干道合金笼石挡墙交由原告云利达公司施工,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52.7566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移交使用并开具发票后,腾益达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95%,结算价的5%为质保金,在工程验收一年后确认无质量整改项一次结清等。该4#主干道合金笼石挡墙施工,原告云利达公司实际已于2018年12月24日日完工交付;2020年1月6日,双方对该4#主干道合金笼石挡墙施工合同进行结算,并签订了《(云利达)合金笼挡墙砌筑结算》,该结算书载明,砌筑合金笼石挡土墙的全部费用为527566.18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移交使用并开具发票后,腾益达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95%,结算价的5%为质保金,在工程验收一年后确认无质量整改项一次结清等。目前,被告腾益达公司已向原告支付该4#主干道合金笼石挡墙工程款501187.87元。其他款项至今未支付。 另查明,蒙自老寨风电项目建设过程中,中广核公司已向腾益达公司支付工程款19406551.11元,剩余工程款腾益达公司与中广核公司正在进行结算。 以上事实,有各方提交的证据、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曲靖市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曲靖市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23254.71元及利息(以923254.7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曲靖市云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2元,由被告曲靖市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朱宝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松羿韩
判决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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